4. 受權人的權限
授權人不可以概括地給予受權人權力,以涵蓋授權人全部資產和財務事項。授權人必須明確闡明受權人有權處理的具體事宜、 資產或財務事項。表格1和表格2都包含了一份有用清單,列出了最常見的權限:
本人的受權人有權代本人行事如下:
□ (a) 收取須付予本人的任何入息;
□ (b) 收取須付予本人的任何資金;
□ (c) 出售本人的任何動產;
□ (d) 出售、出租或退回本人的居所或任何不動產;
□ (e) 使用本人的任何入息;
□ (f) 使用本人的任何資金;或
□ (g) 行使本人作為受託人的任何權力。
這個清單當然不能算是鉅細無遺,如果授權人發現該清單並不足夠,可以更詳盡地指明受權人有權處理的資產和財務事項。
請留意:授權人不可以留空所有方格,又不列出受權人獲授權處理甚麼特定財產或財政事務,否則持久授權書將會無效。
修訂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