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由授權人和受權人簽立 為使一份持久授權書具有法律效力,其必須「由授權人和受權人以訂明方式簽立」,儘管兩者「不一定須在同一時間簽署」(分別見於《持久授權書條例》(香港法例第501章)第3(1)(b)條及《持久授權書(訂明格式)規例》(香港法例第501A章>)第3(1)條)。 a. 由授權人簽立 b. 由受權人簽立 c. 多於一名受權人的簽立方式 Book traversal links for 2. Execution (signing) by the donor and the attorney ‹ previous ‹ 上一頁 ‹ 上一页 back to top 返回首頁 返回首页 next ›下一頁 ›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