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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的父母年紀已老,他們想要任命我為他們持久授權書內的受權人。當然我很樂意幫忙。我也知道假如有一天他們變得精神上無行為能力,我需要照顧他們的財政事務。但我應當如何行使我的權力呢?家裡還有其他兄弟姐妹,我可不想因為父母的資產管理問題而使大家不和。坦白說,我更不想其他兄弟姐妹指責我未有妥善管理父母的資產。

一個直截了當的答案是:閣下應該參考《持久授權書條例》(香港法例第501章第12(2)條 所述,該條文討論有關受權人的職責。進一步的提示是:一旦您開始行使您作為受權人的權力,如果您永遠以父母的利益為最優先考慮,那您犯下嚴重錯誤的機會應該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