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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I. 已簽立持久授權書,及後變為精神上無行為能力而可能出現的情況

以下是Y女士的個案:

 

假設性個案:Y女士

 

Y女士在自己精神上仍然有行為能力的時候已簽立一份持久授權書。Y女士的丈夫已離世多年,並留下一筆頗為可觀的遺產給她。她有兩個兒子。遺憾的是,長子不肖,多年前已離家,傷透了Y女士的心,她早已當作沒有這個兒子。尤幸次子頗盡孝道,他一直與Y女士同住,並照顧著經已快到70歲的母親。次子也是持久授權書內指定的受權人。該持久授權書明確指定它將在Y女士被診斷為精神上無行為能力時開始生效。持久授權書也載有足夠明確和具體的指示,說明次子作為受權人應如何處理Y女士的財產和財政事務,包括授權次子將Y女士的銀行存款轉到次子新開立的戶口名下,純粹為處理Y女士的資產。

 

次子最近注意到,Y女士出現一些癡呆(失智)症的明顯徵狀。經家庭醫生診斷後,確認Y女士已屬於精神上無行為能力。次子帶著那份持久授權書往見其律師,徵詢法律意見。然後:

 

  • 在律師的協助下,次子把持久授權書呈交法院申請註冊。
  • 次子為人正直,但其個人事業發展不算成功,收入僅足夠維持生計,但不足以維持Y女士的生活水平。幸好,藉著《持久授權書條例》(香港法例第501章第4(5)條,次子可以在等候持久授權書完成註冊期間,在一定程度上動用Y女士的資產。
  • 完成有關的註冊過程後,次子得以全面掌管Y女士的資產。藉著那份持久授權書,他得以動用Y女士的財務資源,好好照顧母親。
  • 失蹤多年的長子在此時出現。他要求分到父母的財富中他「應得的一份」。次子當然拒絕。
  • 然後大兒子試圖接近Y女士,並利用她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狀況。幸運的是,次子已依據持久授權書賦予他的權力,以自己的名義,在銀行開立全新戶口,並把Y女士的所有存款提走及轉移到該戶口,而該戶口只會處理Y女士的資產。即使長子帶Y女士到銀行提款,也根本無款可提。
  • 次子繼續好好地照顧Y女士。

 

X先生和Y女士兩宗個案的分別,相信已經顯而易見,不需要進一步解釋。雖然Y女士的個案中,不時出現「幸運」一詞,但促使兩宗個案有不同的結果,並非靠運氣,而是Y女士早已為未來做好準備,關鍵就是那份持久授權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