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至主內容

a. 由授權人撤銷持久授權

如果授權人已簽立持久授權書,後來卻改變主意,打算撤銷該持久授權書,授權人應該怎樣做?

 

《持久授權書條例》(香港法例第501章第13條 指明,在下列情況下,授權人可撤銷持久授權書:

 

  • 授權人在其精神上有行為能力時;或
  • 如授權人於變為精神上無能力行事之後得以痊癒,向法院申請撤銷該項持久授權,並獲法院作出命令確認該項撤銷。

這意味著,只要授權人是精神上有行為能力,可以隨時改變想法和撤銷持久授權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