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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由授權人簽立

授權人必須在一名註冊醫生一名律師面前簽署持久授權書。即是說,授權人須在訂明的表格簽署兩次,一次在註冊醫生面前,另一次則在律師面前。最理想的情況當然是授權人、 註冊醫生和律師全都在場;各人可以一次過在訂明表格的所需位置上簽署。至於不太理想的情況,法律允許授權人可先行在註冊醫生面前簽署,然後在其後的28天內,在律師面前簽署(《持久授權書條例》(香港法例第501章第5(2)(a)條)。請留意:只有授權人在律師面前簽署持久授權書,持久授權書方為簽立。換言之,在註冊醫生面前簽署持久授權書之後,以及在律師面前簽署之前,持久授權書在這段時間期間,只是數頁廢紙。

 

《持久授權書條例》(香港法例第501章第5(2)(b)條指出,假若授權人精神上有行為能力,但卻因身體狀況無能力簽署持久授權書,可作以下安排:「如授權人身體上無能力簽署,則另一人可在授權人在場並在其指示下,代授權人簽署該文書,該另一人不得是受權人或受權人的配偶,亦不得是見證該文書的簽署的註冊醫生或律師或該醫生或該律師的配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