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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 精神上變為無行為能力之前沒有簽立持久授權書而可能出現的情況

統計數字顯示,香港市民對於使用持久授權書仍然相當陌生。有關持久授權書的優點,大概已經說明白了。以下為一些假設個案,其中下列個案的主人翁,在變得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之前,並沒有簽立持久授權書:

 

假設性個案:X先生

 

X先生現年60歲,經濟算是富足,但他近來開始出現癡呆(失智)症的典型徵狀,例如喪失記憶、思考能力下降、語言障礙、無法認出家人等。X太太聽聞有關持久授權書的概念,也同意應該讓X先生簽立一份持久授權書。她很快找到一位律師,尋求法律意見,詢問有關讓X先生簽立持久授權書的可行性。律師告訴她,持久授權書必須在授權人精神健全之時簽立;既然X先生現在已經出現癡呆(失智)症的跡象,也許為時已晚。該律師建議X先生和X太太先行咨詢醫生,盡快確定X先生的精神狀況。X太太帶X先生看了幾位醫生,全都診斷X先生已患上癡呆(失智)症,並且精神上已無行為能力。當然,這些醫生都不會願意在持久授權書上簽署,核證X先生是精神上有能力行事的。現在,X家族除了照顧X先生的身體狀況,還要面對以下的財務問題:

 

  • X先生的家庭雖然看似頗為富裕,但大部份資產——例如銀行帳戶內的現金存款和上市公司的股票—都由X先生以個人名義持有,因此,X太太無法動用或變現這些資產,以應付家庭財政開支及X先生的醫療費用。
  • X先生和X太太在某銀行持有一個聯名戶口,約有幾十萬元存款。X太太總算可以從這個帳戶提款,但恐怕這個帳戶的存款在幾年內(或許在更短的時間內)就會被耗盡。
  • X太太現在必須依靠自己的私人儲蓄以維持家庭開支。
  • X太太也將需出售她的珠寶首飾以套取現金。幸好她的珠寶首飾大部分都存放在以她個人名義開立的銀行保險箱內。
  • X太太知道X先生一向有收藏一些價值不菲的罕有錢幣。這些錢幣都放在以X先生個人名義開立的銀行保險箱內。因此,X太太無法拿到錢幣。  
  • 最令人不安的是他們的兒子。X先生和X太太的兒子已經40多歲,但一直不務正業,遊手好閒,而且揮霍無度。當然,父母和兒子之間關係並不和諧。但由於這是他們唯一的兒子,X先生和X太太一直容忍他,多年來仍然在財政上支援他。現在X太太最擔心兒子會借機利用X先生的精神狀況,例如帶X先生到銀行提取現款,然後自己把錢拿走。

顯然,如果X先生在他精神上仍然有能力行事的時候已簽立持久授權書,以上的災難性事件全都不會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