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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訂明格式

授權人不能憑空撰寫一份持久授權書,也不能單憑自己的意願指示其代表律師隨意起草其持久授權書。《持久授權書條例》(香港法例第501章第3(1)(a)條指明,持久授權書必須採用「訂明格式」,才具有法律效力;而「訂明格式」乃指《持久授權書(訂明格式)規例》(香港法例第501A章附表所載的表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