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Q11. 在买卖交易中,如果原始业权契据已被毁,我该如何证明我拥有我的单位? 

主要方式是依靠土地注册处的纪录、经核证的注册文件副本,以及解释遗失原始契据的辅助证据。

 

至于遗失原始业权契据会否阻碍您在买卖交易中证明业权,这取决于买卖协议的条款,且取决于具体事实。 

 

如果交易要求出示原始业权契据,而该契据遗失或无法找到,卖方必须提供清晰及有力的次要证据,以证明契据的内容及其已妥为签立。例如:卖方可透过由最清楚文件遗失情况的人士作出的法定声明,解释文件如何遗失;提供契据内容的次要证据;并提供其妥为签立的证明。所需的确实文件或证据取决于相关买卖协议的条款、毁坏的业权契据的日期及性质,以及实际情况。

 

根据《物业转易及财产条例》(第 219 章)第 13A(1)(a) 及 (c)条,在法定安排下,卖方仅需出示政府租契(或批地条件)的正本,以及与该物业相关的业权契据及文件,其范围仅限于从中期业权根源到现行买卖协议期间(即业权链期间,通常稍多于 15 年)。例如,某些业权文件(如政府租契、大厦公契、占用许可证及合约完成证明书)可能不单独与所出售的物业相关,而转让契、按揭契据及解除按揭契据通常会单独与该物业相关。 因此,视乎协议条款而定,属于中期业权根源前的原始业权契据正本,未必需要提供予买方。 

 

因此,遗失原始业权契据正本并不一定意味着单位无法出售,但可能会造成物业转让上的困难,这视乎业权链、缺失文件的日期与性质,以及买卖协议的条款。 

 

因此,您应就此咨询物业转易律师。 

 

另见:https://www.landreg.gov.hk/chs/faq/faq_search_3.htm

 

由于居者有其屋计划(居屋)的主要目的是为合资格买家提供永久居所,因此对单位转让或交付占用设有限制,旨在防止买家透过出售单位获取即时利润,或透过出租单位获利。其目的是防止买家从以公帑资助的折扣中赚取利润。《房屋条例》(第 283 章第 17B 条规定,任何违反限制而对此类单位进行的让与或转易均属无效。 

 

如果该单位位于居屋屋苑或仍受让与限制规限,即使在火灾之后,任何销售限制都很可能继续适用。出售仍须遵守任何继续影响业权且适用的房屋委员会规则及规例。在这情况下,您在达成任何交易之前应先咨询房屋委员会。 

 

CREC Logo

不确定哪些社区法网页面与您的情境相关?

使用社区法网智能推荐系统!


开始使用

Crec how to u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