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Q6. 如果负责赔偿的一方破产或被清盘,我还有什么途径可以追讨赔偿?我的索偿时间(在破产宣告或清盘程序之前或之后)会否影响我的权益?

您仍然可能有其他途径,但一旦破产或清盘开始,程序便会改变。在破产令或清盘令颁布之前,您通常仍在追讨一般的损害赔偿;在破产或清盘令颁布之后,您通常需要向受托人或清盘人提交债权证明,而延误可能影响您在债权人会议上的表决权(该会议会作出有关破产/清盘财产的重要决定),亦可能导致您错过从剩余资产中获得任何付款(称为「分派」)。

 

简单来说,您的申索并不会因为责任方破产而消失。改变的是,您不再是以一般方式追讨索偿,而是要根据破产/清盘法规,向一个被集中并分配的资产池提出索偿。

 

时间点十分重要。例如,如果被告在您取得判决之前已破产或被清盘,您的损害赔偿索偿仍需确立,但追讨通常会转入破产程序。如果破产或清盘在您已取得判决之后发生,判决仍不保证全额赔偿,因为您仍可能需在破产程序中提交债权证明,并根据破产规则,就可供分配的资产获分配。

 

在实务上,您实际能收回的金额往往取决于在支付有担保债权人及诉讼费用后尚余多少资金。对大多数火灾受害人而言,残酷的现实是他们通常属于无担保债权人,除非他们另有担保或保险途径。

 

因此,除了已经破产或清盘的责任方之外,寻找其他可能的赔偿来源非常重要,例如保险(包括业主立案法团就楼宇结构损失购买的保险,以及雇主就与工作有关的伤亡购买的保险)。如果雇主无法支付工伤赔偿,雇员可向雇员补偿援助基金管理局寻求协助,亦应查明是否有任何政府补偿计划适用。

 

例如,有关强制规定业主立案法团须购买第三者风险保险的条文已于2011年1月1日生效。根据《建筑物管理条例》(第344章第28条,所有业主立案法团必须就大厦的公用部分及业主立案法团的财产投保并保持有效的第三者风险保险。每份保单的最低承保额为每宗事故一千万港元。

 

此外,根据《第三者(对保险人之权利)条例》(第273章第2(1)条,若一名已投保第三者责任的被保人被清盘、破产,或遭遇该条所列的其他事件,而在该事件之前或之后承担了保单涵盖的第三者责任,则该受保人就保险人享有的权利会转移并归属于该名第三者,而不会成为受保人的破产/清盘财产的一部分,供其一般债权人分配。举例说,若业主立案法团在法律上须就一个单位因火灾而遭受的损失负责,而该责任受其第三者风险保险涵盖,且业主立案法团遭遇第2(1)条所述事件(如被作出清盘令),则其就该项责任对保险人所享有的权利会转移至该单位业主。该单位业主因此可直接向保险人行使该权利(受保单条款及需先确立业主立案法团责任的要求所限制),而不仅仅是作为无担保债权人在业主立案法团的清盘程序中提出索偿。

 

因此,您应及早就可行的选项寻求法律意见,包括查核责任方是否持有可直接提出索偿的保险,以及是否有其他可能共同承担责任的当事人(例如物业管理公司、承建商或业主)。

 

CREC Logo

不确定哪些社区法网页面与您的情境相关?

使用社区法网智能推荐系统!


开始使用

Crec how to u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