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10. 如果大厦结构不安全,当局及法院是否有权决定采取哪些安全措施,以及是否必须清拆大厦?
概括而言,若某建筑物的危险程度达到一定程度,屋宇署及(在涉及火灾风险的个案中)区域法院均有权作出具约束力的安全决定,而业主必须遵从。
屋宇署根据《建筑物条例》(第 123 章)第 26 条,有权就危险建筑物发出法定命令。 第 26 条规定,凡建筑物已变得危险,建筑事务监督可视乎情况发出命令,要求采取补救,包括维修及其他措施。
如业主未能遵从相关命令/通知,屋宇署可安排政府承建商代表业主进行所需的检验、勘测、维修或拆除工程。在紧急情况下,屋宇署可安排进行所需工程而无需通知业主。工程完成后,屋宇署可根据《建筑物条例》(第 123 章)第 33 条,向业主追讨工程费用及监督费,并征收不超过总费用 20% 的附加费。
在更严重的情况下,屋宇署可发出清拆令。通常在决定是否因安全理由需要清拆之前,署方会考虑专家的建议和报告(例如混凝土样本结果、实地勘测发现、详细分析,及结构评估)。这意味着如果结构确实不安全,当局将考虑工程证据、结构稳定性、对公众的风险、出入及逃生条件,以及维修是否足够,还是必须清拆。
法院则可根据《建筑物条例》(第 123 章)第 27 条,在建筑事务监督提出申请时,作出封闭令,若建筑事务监督认为任何建筑物构成危险或可变得危险;或任何建筑物应予封闭,以便进行其有权进行或促使进行的工程,而不会对占用人或公众构成危险。
另外还有一个独立的消防安全途径。《消防安全(建筑物)条例》(第 572 章)允许区域法院根据第 7 条,在未遵守法定消防安全要求的情况下作出禁制令;且若剩余的结构或棚架构成重大火灾风险,区域法院可发出此类命令,实际关闭该建筑物或特定座数以禁止占用。
根据《消防安全(建筑物)条例》(第 572 章)第 19D 条,执法当局有权进入相关处所,直接进行必要的消防安全改善工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