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埔火灾法律支援专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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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大埔宏福苑火灾的沉痛事件中,众多家庭同时面对失去至亲的巨大伤痛。社区法网谨向所有受影响的市民致以最深切的哀悼与慰问。面对突如其来的变故,难免伴随着各种法律上的疑问与程序。为此,我们特别汇整平台上相关的法律资讯,涵盖离世安排、遗产承办、人身伤亡申索、租赁事宜等范畴,期望在艰难时刻提供所需的资讯。
我们亦正着手撰写更贴近是次事件情况的法律资讯,并会持续新增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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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中离世属于非自然死亡,逝者的遗体须移送至公众殓房并呈报死因裁判官。过程中,家属需前往殓房办理身份确认,并可能需会见法医科医生。
以下页面整理了有关死亡登记、火葬或土葬、骨灰安置,以及纪念花园、海上撒灰等方式的资讯。家属可依循法律程序,为逝者作出合适的安排。
另外,食物环境卫生署亦制订了「办理身后事须知」小册子,可按这里下载。
若申请人发现逝者拥有更多资产,但没有列于早前呈交之核实资产誓词中,申请人仍可再呈交一份核实资产及负债额外清单非宗教式修正誓词 / 宗教式修正誓章(授予书发出前)。
如果申请人已经获得授予书,该授予书应和核实资产及负债额外清单非宗教式修正誓词 / 宗教式修正誓章(授予书发出后),一并呈交遗产承办处。
有关特定表格,可在相关网页下载。
由 2007年4月1日起,民政事务总署署长获民政及青年事务局局长授权,成立「遗产受益人支援组」,从税务局局长接手提供遗产受益人支援服务。
如果遗产价值不超过50,000元,并且遗产全由款项组成,有权申请遗嘱认证书或遗产管理书的人(“申请人”)可以向民政事务总署申请发出确认通知书。
申请人必须将以下申请文件提交至香港湾仔轩尼诗道130号修顿中心3楼的遗产受益人支援组:
此外,申请人还必须提交以下证明文件(正本及副本):
如果非宗敎式誓词/宗教式誓章符合要求,民政事务总署署长根据民政及青年事务局局长转授的权力将在12个工作天内发出确认通知书。
然后,申请人必须在预定的时间到遗产受益人支援组宣誓/确认誓章内容及夹附于誓章作为证物的清单均属真确无误及领取确认通知书及款项清单的复本。
持有确认通知书的人便可获得豁免而不受擅自处理遗产的条文约束。
当发出确认通知书后,如果银行同意向申请人发放逝者的户口结余金额,申请人便毋须再向高等法庭之遗产承办处申请以简易方式管理遗产,或申请授予遗嘱认证书 / 遗产管理书。但请留意,银行可酌情决定是否把夹附于确认通知书内的清单所列明的户口存款,付予遗嘱执行人或有权优先管理逝者遗产的人士。
如果其后发现更多遗产,而令总值超过 50,000 元,申请人应通知民政事务总署署长。如果已发出确认通知书,申请人应退回并取消该通知书,然后根据情况遵循简易方式管理遗产或遗嘱认证/遗产管理的授予的申请程序。
有关申请手续的细节,请浏览民政事务总署遗产受益人支援服务之网页。
如有关遗产总值不超过150,000 元,以及只有银行存款及 / 或强积金,遗产承办处的公众申请组通常可以协助申请人在没有获取授予承办书下,以简易方式管理遗产,但该申请人必须年满 21 岁。
在遗产税取消前,由于申请人需要先在税务局遗产税署领取遗产税清妥证明书,才可以往遗产承办处申请授予承办书,因此,税务局职员便可以防范其他人擅自处理逝者的遗产。
取消遗产税后,香港法例有新条文以防止有人擅自处理遗产,这些条文与遗产税未取消前的法例相似:
如欲了解详情,请浏览民政事务局的网页。
他可以亲自或经由香港的律师行申请授予书复本。
他应直接前往遗产承办处,并以誓章方式呈交有关申请,当中需:
另外,他必须申请及呈交资产及负债清单(包括额外清单)和遗嘱(如有)的核证本和缴付相关费用。
传唤书用于强制他人采取行动或步骤,以取得遗产管理的授予。传唤书由遗产承办处发出,主要有四种:
知会备忘的作用是防止遗嘱认证书/遗产管理书在未经知会备忘登记人知悉下获盖章。知会备忘的有效期为六个月,期满后,除非续期,否则知会备忘将会失效。不过,知会备忘可以每六个月续期。因此,知会备忘可能对遗产产生长期的影响。严格来说,当授予的有效性或申请人身份受到争议时,才该登记知会备忘。不过,知会备忘常被用于保障第三方对遗产的权利申索。尽管如此,此行为有可能被视为滥用法律程序。
根据《遗嘱认证及遗产管理条例》(第10章)第33条,你应申请撤销遗产管理书的命令,理由是由于遗嘱在授予遗产管理书后被发现,因此授予遗产管理书是透过虚假或不正确的陈述获得的。
提醒: 遗产管理往往涉及复杂的问题,没有简单的答案。以下内容只是对一般原则和常见问题的简介,不可能涵盖每一种情况。如有疑问,强烈建议你寻求法律意见。
首先,遗嘱执行人/遗产管理人需要安排支付或准备偿还逝者的债务、支付丧葬费以及与遗产有关的其他费用。
债务
债务可能在逝者生前或死后产生。例如,逝者可能使用信用卡购买商品,并在结欠到期前去世。死后产生的债务的一个例子是逝者所拥有物业的管理费。在将遗产分发给受益人之前,必须查明并偿还所有债务,或为偿还债务做好准备。遗产代理人必须采取合理措施,确保遗产在分发前已还清债务。最安全的做法是在宪报(及报章)刊登广告,要求潜在债权人在至少两个月内向遗产代理人提出申索详情:《受托人条例》(第 29 章)第 29 条。
无力偿债的遗产
「无力偿债」是指遗产的资产不足以偿还遗产的债务。如果遗产资不抵债,遗产代理人必须格外小心。在支付丧葬费和其他遗产相关费用后,他必须遵守《遗嘱认证及遗产管理条例》(第10章)第63条及附表1和《破产条例》(第6章)所规定的优先顺序,设法偿还逝者的债务。如果没有遵守适当的顺序,可能会导致遗产代理人负上个人法律责任。因此,在无力偿债的情况下,最好寻求法律协助。
经济给养的申索
另请注意,根据《财产继承(供养遗属及受养人)条例》(第 481 章)之申索,可在授予承办书发出后六个月内提出。更具体地说,如果逝者遗属或受养人认为他们应从遗产中获得份额(如果遗嘱或无遗嘱继承法律没有给予他们任何份额),或者应获得比他们根据遗嘱或无遗嘱继承法律获得的份额更大的份额,他们可以向遗产提出申索。
税项
如果逝者在2005年遗产税取消之前去世,且遗产净值超过$7,500,000,则需要缴纳遗产税。 无论逝者何时过世,遗产都需要缴纳逝者截至去世当天应缴的薪俸税、利得税和物业税。
其他费用
除丧葬费外,从遗产中支付的其他费用包括:法律咨询的费用、申请授予承办书的费用以及法院费用。
分发遗产时间
没有硬性规定。但一般来说,应在逝者去世后的 12 个月内(即所谓的 「遗嘱执行人之年」),遗产代理人应先确定有没有任何针对遗产的未决申索,然后才将全部遗产分发。
属于遗产的资产
不动产:即土地财产。遗产代理人需要在土地注册处登记授予承办书,然后才能有效处理该财产。
动产:汽车、手表和珠宝等物品。
银行帐户:遗产代理人应向银行出示遗嘱认证/遗嘱管理书。
保单:如果保单受益人是逝者本人,遗产代理人将需要根据保单收取保险金(如有)。 如果人寿保险保单的受益人不是逝者(例如逝者的家人),则它不属于遗产的一部分。 见下文。
强制公积金/其他退休金计画:有关强积金,请参阅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的网站查阅。对于其他退休金计划,你需要参阅计划文件并联络相应的负责人。
公司股份:遗产代理人不会在授予后自动接替逝者成为公司的成员(即股东)。他需要先要求公司将他注册为成员:《公司条例》(第622章)第158条。
不属于遗产的资产
以联权共有(即「长命契」)方式持有的财产:在逝者去世一刻即转给其他联权共有人。其他联权共有人只需登记已故联权共有人的死亡证明书即可。
指定财产:例如一些退休金保单规定,当退休金领取人去世退休金将转给另一人。
以信托方式为指定受益人所发的人寿保险保单:保险公司将直接向受益人支付保险金。
收集和保护资产
其中,遗产代理人有权展开法律程序以收集遗产资产,包括但不限于获取针对持有资产的一方的冻结令,以使该方在法院下令之前不得处置这些资产。不过,遗产代理人个人有可能须承担讼费,特别是如果申索涉及遗产受益人。如果受益人认为遗产代理人不当提起法律诉讼或为诉讼抗辩,他们可以要求法庭不允许遗产代理人从遗产中讨回其讼费。为了确保遗产代理人有权从遗产中讨回费用,如有疑问,谨慎的做法是他在开始诉讼或抗辩前获得法庭的授权(此类授权称为「贝多命令」)。
同样,遗产代理人也有权在法律诉讼中为遗产抗辩,并与申索人达成和解唯上述费用问题或多或少同样适用于抗辩上。
在收集资产时,遗产代理人必须恪尽职守,即采取合理措施,在实际可能的情况下尽快收集逝者的所有资产。
处置资产的权力
一般来说,遗产代理人有权出售遗产资产,以偿还债务或支付遗产费用或用于分发。
例外情况包括遗嘱中的特定遗赠(即逝者将特定资产给予特定受益人)。在这种情况下,除非遗产的整体资产不足以偿还债务,特定的遗赠因此也必须出售,否则受益人有权坚持接受该特定遗赠。
另一个例外是配偶对婚姻居所的优先取得权。即是说,除非如上所述,遗产资产不足以偿还债务,否则配偶有权取得婚姻居所来偿付他/她在无遗嘱继承中所享有的权益。如果婚姻物业的价值高于他/她在无遗嘱继承中所享有的权益,他/她可以向遗产支付差额,以换取婚姻物业的全部。
除上述等例外情况外,受益人一般无权坚持不出售某项资产。
管理资产的权力,例如推迟分发、转授、投保、抵押/押记、投资
分发遗产时间:有一种「遗嘱执行人之年」的说法,即遗产代理人应在逝者去世后一年内根据遗嘱或在无遗嘱的情况下分发资产。不过,这并非硬性规定。在很多情况下,遗产代理人可以推迟全部分发,例如第三方申索人正在对遗产提出申索。如果情况需要及/或允许,遗产代理人可以按比例分发部分遗产。不过,遗产代理人必须诚实行事,确定分发时间,不得无理推迟。
转授:一般而言,在合理的情况下,遗产代理人可将其权力转授予代理人,例如在遗产复杂的情况下委托给律师或会计师:《受托人条例》(第 29 章)第 27 条。
保险、按揭/押记、投资:如有合理理由不能即时分发遗产,例如存在未成年人的权益、未清还的债务或尚未了结的诉讼,或出售尚未成熟,遗产代理人可行使权力管理遗产,例如投保、按揭或投资。
取得收据
为谨慎起见,遗产代理人应要求受益人在分发资产时出具已签名的收据,以避免日后出现不必要的纠纷。
馈赠的失败
在一些情况下,遗嘱下的赠与会被视为失败,即受益人无法获得遗嘱下给予他的东西,例如撤销赠与、减少赠与和馈赠失效。
当逝者过世时,遗嘱中的特定遗赠不再存在,这就是所谓的撤销赠与。在这种情况下,预期受益人将不会获得该特定遗赠。一个例外是特定遗赠仅在形式上发生变化,例如逝者在遗嘱中表示「我将ABC公司的股份交给我的儿子」,公司在他去世前更名为XYZ,儿子将仍然获得 XYZ 的股份。
当遗产的剩余资产不足以支付丧葬费和偿还债务时,就会发生所谓的减少赠与。在这种情况下,遗嘱中的特定遗赠必须用于支付这些费用和偿还债务,受益人将无法获得该遗赠。
若果遗嘱的预期受益人先于逝者过世,馈赠失效。不过,如果受益人是逝者的后裔,则根据《遗嘱条例》(第 30 章)第 23 条,该馈赠将归属于该已故受益人的后裔。
收入和利息
一般而言,如逝者在遗嘱中赠予受益人特定的馈赠,例如特定的住宅或特定的股票,受益人亦有权获得自逝者去世后该馈赠的收入,例如该住宅所产生的租金及公司所派发的股息。
一般而言,如逝者向受益人作出一般馈赠,例如馈赠$1,000,000,受益人有权收取由逝者去世后 12 个月(即所谓遗嘱执行人之年)结束时起计的利息。
遗产代理人有责任向受益人提供遗产账目。账目应 :
(1) 显示期初余额(包括资本资产)和期末余额;
(2) 详细说明遗产的资产变动、收入和支出情况;
(3) 详细说明遗产代理人有责任管理的遗产中所有财产(包括现金)的去向;及
(4) 提供书面证据支持该账目。
遗产代理人并非只有在遗产管理结束时才有责任提供账目。遗产代理人须在管理遗产期间不时(例如每3个月、6个月或 12 个月)向受益人提供账目。如无合理理由而不提交适当的账目,法庭可据此将该代理人撤职。
遗产代理人有责任依法尽职管理遗产的资产。如果他因故意不当行为或疏忽等而未履行此责任,则他可能对由此造成的浪费承担个人法律责任。
身为受信人,遗产代理人有责任尽力为遗产的利益行事。如果他从遗产中获利,例如用遗产的资金进行投资以牟取私利,他将要交出所得利润。
如果遗产代理人窃取遗产,他可能还要承担刑事责任。
如果遗产代理人以遗产的名义违反合约或在管理遗产的过程中犯有疏忽行为,他可能要对第三方承担责任。遗产代理人须就上述违反合约或侵权行为承担个人责任,并视乎情况,或有权或无权从遗产讨回有关款项。
一般来说,遗产代理人是没有报酬的。例外情况包括遗嘱明确规定的情况,例如,遗嘱以馈赠的方式来酬谢作为逝者家庭成员的遗嘱执行人。若指定专业遗嘱执行人,遗嘱中通常会包含收费条款,授权该专业遗嘱执行人对遗产执行的工作按一定收费率收费。
遗产代理人的职责是将公司股份分发给受益人(如果遗嘱明确赠与),或者根据遗嘱或无遗嘱继承法出售股份并将出售收益分发给受益人。一般来说,遗产代理人无权持有逝者的股份并无限期地经营公司。他最多只能在短期内经营公司,以便以一个好的价格出售。 如果遗嘱特别要求遗产代理人在一段时间内经营逝者的公司,或所有受益人都同意,情况则可能会有所不同。
在无遗嘱之遗产继承法律下,遗产受益人之优先次序,与合资格申请授予遗产管理书的人士之优先次序相若(请参阅相关问答)。
但于现实中,经常会有两人或更多人同时有权取得遗产。以下是部分常见的情况。 有关详情可参阅香港法例第73章《无遗嘱者遗产条例》第4条。
(A)逝者只遗下一名配偶
如果逝者只遗下一名配偶,但没有后裔、父母、有血缘关系(同父母)的兄弟姊妹、或上述兄弟姊妹的后裔,那么在生的丈夫或妻子,便有权取得逝者的剩余遗产(即在扣除逝者的债务、税项、葬礼费用、法律及遗产管理费用后,所剩余的全部产业)。
(B)逝者遗下配偶及后裔
如果逝者遗下配偶及后裔,无论逝者是否有父母或兄弟姊妹在生,逝者的配偶可先取得以下遗产:
在上述的 500,000 元分发后,如果尚有剩余之数,便会再分成两半,一半分发给配偶,另一半则平均分发给逝者的所有子女。
(C)逝者遗下配偶、父母及兄弟姊妹,但没有后裔
如果逝者遗有后裔,即使配偶亦已离世,逝者的父母及兄弟姊妹均不可得到任何遗产。
如逝者没有遗下后裔,即使配偶仍然在生,逝者的父母及兄弟姊妹亦可以分得遗产。在生的配偶可先取得以下遗产:
在上述的 1,000,000 元分发后,如果尚有剩余遗产,便会分成两半,一半分发给配偶,另一半则分发给逝者的父母。
此外,如逝者的其中一个或两个父母都在生,逝者的兄弟姊妹便不能分得遗产。他们只有在逝者没有遗下后裔及父母的情况下,才有权分得部分遗产(扣除配偶所得部分之后)。
(D) 逝者遗下后裔但无配偶
如果逝者遗下后裔但无在世配偶,剩余遗产将按照以下规则分配给后裔:
如果逝者的子女在逝者去世时都在生,剩余遗产将平均分配给他们,孙辈将不会分得任何遗产。
但是,如果某子女先于逝者去世,并留下了自己的子女,则该已故子女的子女将获得本应分发给该已故子女的份额(如果多于一个,则平均分配)。
如果逝者的子女先于逝者去世,而没有留下任何自己的子女,而逝者又有一位或以上的在世子女,则该已故子女的遗产份额将由其他在世子女平分。
(E)「非婚生子女」所分得的遗产
非婚生子女(亦称为「私生子女」),指他们的亲生父母并非根据香港法律认可的方式结婚。就合法婚姻的详情,可参阅婚姻及家庭事宜。
在1993 年 6 月 19 日前,非婚生子女的父亲如在无立遗嘱下去世,该子女便无权继承父亲的遗产。非婚生子女可继承无立遗嘱的母亲之遗产,但只可在母亲没有婚生子女的情况下,才能享有遗产继承权。如果逝者有立遗嘱,并指明会给予「他的子女」遗赠或一笔金钱,非婚生子女便无权分得遗产。
不过,根据《父母与子女条例》,有关局面已经有所改变。如果父母在1993 年 6 月 19 日后去世,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 均享有同等的遗产继承权。
关于领养子女之问题,任何人如是根据合法的领养程序而被他人领养,他们与领养人的亲生子女拥有同等法律地位。换句话说,他们须被视为领养人的子女,而非任何其他人的子女。
关于分发遗产的更多资料,可参阅举例说明。
如果无遗嘱者留下物业,而其在世的配偶于无遗嘱者去世时在该物业居住,则该偶有权要求将该物业(一般称为婚姻物业)给予他/她,以偿付他/她在无遗嘱继承中所享有的权益。如果婚姻物业的价值高于他/她在无遗嘱继承中所享有的权益,他/她可以向遗产支付差额,以换取全部的婚姻物业。在世配偶可以在最初就无遗嘱者的遗产取得承办起计12个月内向遗产代理人提出书面请求。
如果受益人不愿意,不会被强迫继承遗产。在这种情况下,应得遗产将归入剩余遗产,并根据适用的遗嘱及/或无遗嘱继承法进行分发。有关根据无遗嘱继承法分发遗产的更多资料,请参阅「如果逝者没有立遗嘱,有关遗产将如何被分发?」和「如果没有受益人可分配遗产怎么办?例如,如果遗嘱中的所有受益人都先于逝者去世,且没有留下任何后裔,而且根据无遗嘱继承法,逝者也没有遗属,该怎么办?」。
如前所述,起点是逝者去世后的 12 个月内。不过,有许多情况可以合理地延迟分发遗产。但是,如果遗产代理人长期无理拖延,则可能构成法庭将该代理人撤职的理由。
遗产的受益人可以就如何分配遗产达成协议。例如,有些人可能宁愿获得逝者的股票,有些人宁愿获得现金,有些人则宁愿获得土地财产。只要所有受益人都同意,该协议一般都可强制执行。出于法律原因,建议将协议写入契据并让每位受益人签署。如果你对此类契据的形式或内容有疑问,请寻求法律意见。
遗嘱的其中一个主要作用,是根据立遗嘱人(即逝者)的意愿去分发遗产。但即使立遗嘱人的意愿已清楚列明在遗嘱上,这些意愿仍可能会被挑战。
举例,如有人在无立遗嘱的情况下本可以成为受益人,或有人不满意在遗嘱中所分得的遗产,这些人可以逝者在立遗嘱时神智不清,或逝者在立遗嘱时遭第三者不当的影响等理由,而宣称遗嘱无效。任何对遗产分配感到不满的人士,均可以向遗嘱执行人展开法律行动,就逝者遗嘱的有效性提出质疑。
某人可以立下遗嘱将所有财产都留给其婚生子女,而不提供任何财产予他生前一直供养的妻子或私生子女。在这个情况下,妻子及私生子女可以根据《财产继承(供养遗属及受养人)条例》,提出诉讼以要求分得部分遗产。香港法律赋予所有人可自由决定如何分配遗产的同时,亦照顾到逝者配偶及受养的人经济需要。有关这方面的详情,请参阅相关问答。
除此之外,还有其他可能出现的问题。例如一名老妇人在其遗嘱上,指明其钻石项链要留给其孙女,但在老妇人去世后,在其保险箱或家中都找不到这条项链。通常遗嘱执行人会是家庭成员之一,或是逝者的摰友,而这名遗嘱执行人,是否仍可以作出协调,一方面履行其职责去作出必要的查问,同时又可以保持与逝者其他家属的和谐关系?
无论基于家庭关系欠佳或时间所限或其他原因,遗嘱执行人如不希望以个人身分去证明遗嘱的有效性及履行其职责,他 / 她可以在遗产受益人之同意下,另外委托一间在香港注册的信托公司,代表他 / 她去申领遗嘱认证书。
申请授予承办书可能需要几个月的时间,在复杂的情况下甚至需要一年多的时间。与此同时,信用卡债务的利息可能高得令人难以负担。拟遗产代理人先自掏腰包偿还债务,并无不可,及后才从遗产讨回。遗嘱执行人尤其如此,因为他的职责和权力直接来自遗嘱。遗嘱认证只是遗嘱的证明,其本身并不是责任/权力的来源。
一般来说,每位遗产代理人都可以单独处理遗产的资产,所进行的交易对遗产具有约束力。
例外情况包括土地财产的转让,这种转让必须得到所有遗产代理人的同意才能进行。
你可以根据《遗嘱认证及遗产管理条例》(第10章)第7条提出申请,强制遗嘱执行人披露遗嘱内容。
受益人可以提起遗产管理诉讼,以迫使遗产代理人妥善工作。在适当情况下,受益人也可向法庭申请将遗产代理人撤职,并指定替代管理人。
如果受益人认为遗产代理人因不当行为或疏忽而浪费了遗产的资产,并打算向遗产代理人追讨这些资产,则可能有一定的法定时效期限(通常但不一定是6年)。诉讼时效的确切起始时间和终止时间可能涉及复杂性的法律技术细节。建议尽快寻求法律意见。
有可能。因此,为慎重起见,遗产代理人应根据本部分所述刊登广告并等待至少两个月。
如果法庭命令遗产代理人支付对方的法律费用,对方可以对遗产代理人个人强制执行这些费用命令。虽然遗产代理人可以要求遗产偿付他本身的费用或被命令支付对方的费用,但受益人可以以遗产代理人不合理地提出申索或抗辩为由提出反对。如有疑问,特别是当与讼对方是受益人之一时,谨慎的做法是在提出申索或抗辩之前,首先申请贝多命令。参见本部分第 3 点。
遗产将归政府所有。这被称为「无主财物」。
一般来说,一个人在遗嘱上有自由决定他死后如何分配其资产。如无遗嘱,遗产将按无遗嘱继承法分配。不过,在某些情况下,如果逝者的遗属或受养人认为他们应该得到部分遗产(如果遗嘱或无遗嘱继承中没有给予的话),或得到比现在根据遗嘱或无遗嘱继承所得到的份额更大的份额,则法庭可以根据上述条例介入。
适用范围
本条例只适用于以香港为居籍或在紧接去世前三年内任何时间通常居于香港的逝者。
换句话说,即使逝者在香港留下大量资产,如果不符合上述居籍/居住规定,上述条例仍然不适用。
谁可以申请?
最典型的申请人是逝者的配偶、幼年子女或残疾子女。通常的情况是,逝者(1)不想支付赡养费与其配偶离婚,而决定通过遗嘱剥夺配偶的继承权;或(2)试图剥夺其于前次婚姻所生子女的继承权,以便为其日后婚姻谋利。
不过,有权申请的人的范围其实更为广泛。任何在逝者去世前完全或主要由逝者供养的人都可以申请。这包括逝者生前的前配偶、情人、成年子女、教子,甚至父母和兄弟姐妹。
法庭会考虑什么?
法庭可以颁布什么命令?
可以是定期付款命令、整笔款额命令或财产转让命令。
何时申请?
获得授予承办书后六个月内。这是一个非常严格的期限,除非有特殊原因,否则逾期申请将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