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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4. 我希望与其他火灾受害人一起提出集体索偿。有什么程序可用于提出群体索偿,我们如何有效协调行动?

根据《高等法院规则》(第4A章第15号命令第12条,当群体涉及众多人士且其成员在诉讼中有相同利益时,可提出代表诉讼。这允许由一人或多人代表更大群体提出或应对诉讼,只要众多人士在诉讼中有相同利益。群体必须共享共同利益和共同不满,且事实及法律问题必须足够相似,程序才能运作。

 

此规则在受害人的投诉基本相同时尤其有用,例如许多住户就同一承建商的疏忽提出索偿,并涉及同类损失。但若一人索偿人身伤害,另一人仅索偿单位维修,另一人索偿因亲属死亡,另一人涉及租约争议,则这些索偿可能需要不同的证据、不同的损失计算及不同的法律论点,程序便会更困难。

 

若受害人遭受不同类型的损失、居于不同单位、面对不同抗辩或依赖不同事实,单一代表案件可能困难,协调一组独立索偿可能更为现实。

 

然而,根据《高等法院规则》(第4A章第15号命令第12条规则,在代表身份下通常只能获得宣告性救济(即法院对法律权利或义务作出具约束力的声明,而不下令具体行动、付款或禁制令)。若原告以代表身份成功获得宣告性救济,则每名成员仍须在诉因产生之日起6年内自行提出诉讼,以确立其所受损害,因法院在代表诉讼中无权作出损害赔偿命令。宣告性命令的唯一效果是该命令所涵盖的问题在群体成员与被告之间具约束力。

 

另一重要事项是,代表诉讼中的判决或命令不仅可约束具名当事人,亦可约束诉讼中所代表的人。这意味着群体在开始时必须谨慎组织,明确协议代表谁、提出哪些共同问题,以及首席原告可代表群体作出的决定。

 

此外,根据《高等法院规则第15号命令第4条规则,若在分别诉讼中会出现共同法律或事实问题,且所有救济权利源于同一交易或一系列交易,则两人或以上可作为原告一同提出诉讼(即「合并原告」)。

 

群体内部的利益冲突亦需谨慎处理。群体可能一开始有共同利益,但后来可能出现分歧,例如部分住户希望早日和解,部分希望起诉业主立案法团,部分主要依赖保险,部分则可能因火灾蔓延或工程位置而成为潜在被告。

 

在同意合并原告前,应考虑实际因素,例如,共同原告可能需要就因合并一名不成功原告而增加的诉讼费用,向胜诉的被告承担连带责任。若部分共同原告破产或部分索偿机会存疑,尤其需要注意。他们亦须确保没有利益冲突或意见分歧。此外,诉讼可能因共同原告的死亡、疾病、离境、精神失能、破产,或因其未遵守法院命令而受阻或延误。

 

虽然受害人常会考虑协调行动,例如共享火警报告、照片、收据、维修历史及调查结果,但在采取任何协调行动前应谨慎。多名申索人之间的协调可能引致利益冲突,尤其当索偿或诉讼策略后期出现分歧时。为诉讼目的而收集或交换的文件亦可能受法律专业保密权或诉讼保密权保障,必须谨慎避免因与律师—客户关系以外的人分享而不慎放弃该等权利。此外,这些文件可能包含私人及个人资料,涉及严重的保密及资料私隐责任。

 

基于以上原因,受害人应在同意代表诉讼、合并原告或采取任何协调行动前,寻求独立法律意见,以确保其个人利益及权利自始得到妥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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