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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们会透过张先生的个案,解释「民事诉讼法律援助计划」较重要的事项。

 

A. 民事模拟个案

张先生是内地一家公司的香港分行经理,当他横过弥敦道时,被一部政府车辆撞倒。张先生严重受伤,该部政府车辆的司机被控不小心驾驶,并被判罪名成立。张先生想取得免费或资助的法律支援,以便向政府索偿。

 

问题1:
张先生想先行取得免费法律意见,以便确定其法律权益,他应该怎办?答案1

 

问题 2:
张先生想控告政府,但是他并非香港永久居民,他可否申请免费或资助的律师代表服务,以替他进行诉讼?答案2

 

问题 3:
张先生知道法律援助署是政府部门,故此担心身为政府公仆的法律援助署律师和职员,不会全心全意帮他控告政府。他的忧虑是否合理? 答案3

 

问题 4:
张先生于受伤前每月收入为港币20,000 元,但是受伤后已不能工作。他拥有一间供他和家人自住的楼房,市值为5,000,000 元;另有150,000 元银行存款;并有市值为100,000 元的股票;而尚未支付的医疗费用则为数110,000 元。他的太太是家庭主妇,约有 80,000 元储蓄。夫妇两人与30 岁的儿子同住,张先生的儿子是工程师,月入40,000 元,并有500,000元储蓄。以张先生的财务状况来说,他是否合资格申请法律援助? 答案4

 

问题 5:
对张先生来说,「普通法律援助计划」和「法律援助辅助计划」两者中,哪一个计划对他较为有利? 答案 5

 

问题 6:
以上述例子来说,张先生的财务资源超过「普通法律援助计划」规定的港币420,400元上限,他可否要求法律援助署署长放宽要求,给予他「普通法律援助计划」之法律援助? 答案6

 

问题 7:
如果张先生的申请因索偿理据不足而被拒,他应该怎办?答案7

 

问题 8:
假设张先生获得「普通法律援助计划」的协助并胜诉,从与讼人(即对方)讨回一笔为数港币2,000,000 元的赔偿及300,000元诉讼费,而法律援助署署长就张先生的案件所支付的诉讼费为400,000 元,及张先生早前已缴付42,500元的分担费,张先生最终可以取回多少钱? 答案8

 

问题 9:
假设张先生获得「法律援助辅助计划」的协助并胜诉,从与讼人(即对方)讨回一笔为数港币2,000,000 元的赔偿及300,000元诉讼费,而法律援助署署长就张先生的案件所支付诉讼费为400,000 元,及张先生早前已缴付76,783元的中期分担费,张先生最终可以取回多少钱? 答案9

 

问题10:
如果张先生在索偿诉讼中被判败诉,会有什么后果?答案10

 

问题 11:
张先生同时想控告某本地报章错误指称他于香港非法工作,他可否得到法律援助,以便向有关报章提出诉讼?答案11


答案1:
张先生可申请由当值律师服务提供的「免费法律谘询计划」,以获取免费的初步法律意见,但是有关计划并不会委派律师代表他进行诉讼。

 

答案2:
张先生可以向法律援助署申请法援,因为法律援助为所有在港人士而设,无论有关人士是否香港永久居民。一般来说,只要申请人通过经济审查案情审查,便会获得法律援助。法律援助计划会为合资格申请人提供律师或大律师,代表申请人进行民事诉讼。

 

答案3:

虽然法律援助署乃政府部门,但是该署长久以来均以独立而且不偏不倚的传统运作。法律援助署的职责是为合资格申请人提供法律援助,以及维持专业水平和操守。 此外,法律援助服务局(该局乃法定团体)亦会负责监管由法律援助署提供的法律援助服务。

 

由于张先生正在控告政府,故此一旦获批法律援助,法律援助署一般会委派私人执业律师代表他进行诉讼,以免出现利益冲突。张先生可以要求法律援助署委任一位他信任的私人执业律师或大律师代表他进行诉讼。如果张先生属意的律师在法律援助律师名册上,而他又有时间和合适的专业知识处理张先生的案件,则法律援助署署长通常会尊重张先生的选择。

 

答案4:
法律援助署会先行根据《法律援助(评定资源及分担费)规例》,评估张先生的财务资源

 

财务资源为申请人的可动用资产和每年可动用收入的总和。在计算财务资源时,已婚的申请人,除非与其配偶已经分居或离婚,或双方于有关法律援助申请所涉及的案件中有利益冲突,否则其配偶的收入和资产将会被视为申请人本身的收入及资产。申请人之其他家庭成员的收入或资产则不会计算在内。

 

可动用资产包括申请人所有的资本财产,例如:现金、银行存款、珠宝、古董、股票及股份、楼房及物业,惟申请人自住的物业、家私、个人衣物、营生工具以及在法律援助申请所涉及的案件中受争议的财产并不包括在内。任何尚未偿还债项或负债,均不会于申请人的可动用资产内扣减(除非申请人已于申请法律援助前清还有关债务)。

 

故此,当评估张先生的财务资源时,张太的财产亦会一并计算在内,但张先生儿子的财产和收入则不会计算在内,张先生自住楼房的价值也不会计算在内。由于张先生已经不能再工作及并无收入,故此他的可动用收入将会被视作零,据此,张先生的财务资源总值为港币330,000 元。

 

计算方法

 

可动用收入 张先生的收入 0
  张太的收入 0
  张先生儿子的收入 不适用
可动用资产 张先生的储蓄 150,000元
  张先生的股票 100,000元
  张太的储蓄 80,000元
  张先生儿子的储蓄 不适用
  自住楼房 不适用
  尚未支付的医疗费用

不适用

总财务资源   港币330,000元

 

根据上述计算,张先生并不符合资格申请「普通法律援助计划」,因为他的财务资源超过420,400元的上限。但由于他的财务资源介乎420,400.01元和2,102,000元之间,所以他符合「法律援助辅助计划」的经济审查规定。由于张先生的案件涉及人身伤亡索偿,故此「法律援助辅助计划」可以处理他的案件。

 

答案5:
较诸「普通法律援助计划」,张先生需要为「法律援助辅助计划」支付较多费用。

 

以「普通法律援助计划」来说,申请人需缴付的分担费由港币768元至76,783不等(视乎财务资源评估结果而定)。但是,以「法律援助辅助计划」来说,申请人必须先行缴付 1,000 元的申请费(此费用将不获退还),而申请一旦被接纳,则另需缴付75,500 元的中期分担费。如果他胜诉并讨回赔偿,所需缴付的分担费为讨回赔偿额的百分之十(如果有关案件于委讬大律师出席正式审讯前和解,则有关分担费将会减至百分之六)。

 

阁下可细阅答案8 答案9,以便比较在该两个法律援助计划下,张先生最终可以得到的净赔偿额的差别。在有关「法律援助辅助计划」的模拟个案中,张先生会少收200,000元(即向政府讨回的赔偿额2,000,000元的百分之十)。

 

答案6:
不可以。按照「普通法律援助计划」的规定,如果申请人的财务资源超过港币420,400元,法律援助署署长无权批准其申请。唯一例外是涉及有关人权法的诉讼,如果属这案件,则法律援助署署长可豁免有关财务资源上限的规定;但是张先生的案件并不涉及有关人权法的诉讼。

 

但是,张先生仍有一笔尚未缴付为数110,000 元的医疗费用,若他于申请法律援助前,先行从其个人或其妻子的财产中支付该笔费用,则他的财务资源将会由330,000 元减至220,000 元。在这情况下,他的财务状况便会符合「普通法律援助计划」的申请资格。

 

有一点值得留意,就是按照《法律援助条例》(香港法例第91章第10(2)条,法律援助署署长可以根据其判断,拒绝那些故意为通过经济审查而减低其资产或收入之人士的申请。但若申请人 于申请法律援助前,先行支付必须缴付而尚未清还的债务,就应该没有违反有关规定。

 

答案7:
如张先生控告政府的案件缺乏胜诉理据,其法律援助申请可能会被拒。在张先生的案件中,如果他有证据显示有关意外是由政府司机不小心驾驶而导致,则他的法律援助申请不应被拒。

 

如果张先生不满申请被拒,可于申请被拒后的14天内,向高等法院司法常务官上诉。一般来说,司法常务官的决定乃最终决定

 

张先生亦可尝试向香港大律师公会法律义助服务计划求助。

 

答案8:
按照「普通法律援助计划」,如果受助人胜诉并讨回任何金钱,则必须缴付法律援助署署长代他缴付但未能从对方讨回的诉讼费。未能讨回的诉讼费将会 (1) 先行从已经缴付的分担费中扣除,(2) 不足之数再从讨回金额中扣除。

 

故此,张先生可以从讨回赔偿额中得到港币1,942,500 元。

 

计算方法

 

(i) 讨回赔偿额 2,000,000元
   
(ii) 未能讨回的诉讼费( 400,000元- 300,000元) ( 100,000元)
   
(iii) 已缴付的分担费 42,500元
    _______
  可收回金额: 港币1,942,500元

因为42,500 元的分担费已于较早前缴付,故此张先生实际上透过法律援助提出诉讼而可获的净金额为1,942,500 元。

 

答案9:
就「法律援助辅助计划」来说,申请人必须先行缴付1,000元的申请费,这笔费用不会获得退还;假如申请人接纳法律援助,则同时需要缴付76,783元的中期分担费。

 

若申请人最终败诉或未能讨回任何金钱或财产,则毋须缴付中期分担费及申请费以外的任何费用。

 

但若申请人胜诉并获得赔偿,则需缴付赔偿额的百分之十作为分担费。如果有关案件于委讬大律师出席正式审讯前和解,则上述百分比将会减至百分之六。申请人同时需缴付法律援助署署长代他缴付但未能从对方讨回的诉讼费。该百分之十(或百分之六,视乎情况而定)的分担费,以及未能讨回诉讼费将 (1) 先从已经缴付的中期分担费及申请费中扣除,(2) 不足之数再从申请人讨回的赔偿额中扣除。

 

故此,张先生可以从讨回赔偿额中得到 1,700,000元。

 

计算方法

 

(i) 讨回赔偿额2,000,000元 2,000,000元
   
(ii) 分担费:讨回赔偿额的百分之十 (200,000元)
(iii) 未能讨回的诉讼费(400,000元- 300,000元) (100,000元)
   
(iv) 已缴付的申请费 1,000元
(v) 已缴付的中期分担费 76,783元
    _______
  可收回金额: 1,777,783元

因为申请费和中期分担费已于较早前缴付,故此张先生实际上透过法律援助提出诉讼而可获的净金额为1,777,783元。

 

答案10:
法庭通常会下令败诉的原告人(即张先生)支付胜诉被告人的诉讼费。但由于张先生获得法律援助,对方的诉讼费一般会由法律援助署署长支付(只由张先生获得法律援助后开始计算)。故此,除了需缴付法律援助规定的分担费外,张先生毋须个人负担对方(自张先生获批法律援助后)的诉讼费。

 

答案11:
不可以。因为张先生欲向该份报章提出的诉讼属诽谤官司,但是现行的两项法律援助计划均不包括就诽谤提出的索偿。张先生或可向「大律师公会法律义助服务计划」寻求协助,以尝试取得法律意见或代表大律师替他进行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