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 无律师代表民事程序法律咨询计划(程序咨询计划)(由政务司司长辧公室辖下行政署提供)
政务司司长辧公室辖下行政署正推行计划,为已在区域法院或以上法院展开法律程序、而未有获得法律援助的无律师代表诉讼人,提供民事程序免费法律意见,即下列法庭的民事法律程序事宜(不包括其他审裁处案件):
- 土地审裁处
- 区域法院
- 家事法庭
- 高等法院原讼法庭
- 高等法院上诉法庭
- 终审法院
申请资格
提出申请的无律师代表诉讼人需符合以下资格:
- 未有获得法律援助及未有聘请律师;
- 必须为民事诉讼案件的诉讼一方或有意加入成为诉讼一方;及
- 并非为有限公司、社团、组织寻求意见。
程序咨询计划涵盖范围
请注意,计划不会就案情提供法律意见或作为法律代表,而只会就法律程序提供意见。
例如,提供意见的例子包括:(a) 解释法院规则及程序、法庭文件、命令、审讯程序;(b) 如何展开诉讼;(c) 如何提出各项非正审申请;(d) 如何准备法庭文件;(e) 如何准备聆讯;(f) 解释诉讼涉及的讼费及讼费评定;(g) 如何执行判决或命令;及 (h) 解释提出上诉的程序。
不属程序咨询计划涵盖范围的例子包括:(a) 法律援助申请及法律援助上诉;(b) 申请遗产管理书及遗产承办书;(c) 申请 / 解除个人破产令;(d) 涉及香港以外其他司法体系的法律;(e) 为有限公司、社团、组织寻求意见;(f) 草拟法律文件;(g) 申请人在没有提供更多资料的情况下,就相同事宜或问题重复寻求意见;(h) 涉及案情;(i) 涉及假设性的问题;(j) 不涉及法律程序的事宜;(k) 有关事宜已解决或已随事态转变而消除;或 (l) 涉及复杂法律问题而须仔细研究及阅览文件。
如何申请
申请人必须亲身到计划办事处或透过网上系统提出申请。每次寻求法律意见,申请人须填写申请表格以供计划审核其资格。
计划以「先到先得」模式运作。除事先透过网上系统预约的申请人外,计划办事处会依筹号次序请申请人到柜台。每日两轮接受申请的截止时间分别为下午 12 时 30 分及下午 5 时正。但如正在处理或已经取筹并等候服务的个案太多,计划办事处将提早截止接受申请时间而不作另行通知。未能取得当日筹号的申请人可于另一工作天亲身到计划办事处或透过网上系统提出申请。
程序咨询计划办事处
金钟办事处:香港金钟道38号高等法院大楼低层2楼LG217室
湾仔办事处:香港湾仔港湾道12号湾仔政府大楼4楼437室
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公众假期除外)
查询电话:22595017
律师在会面前需时研究有关个案资料及准备。因此,申请人必须在申请表格上清楚填写其拟咨询的程序问题,并必须在提交申请表格时提供相关及近期的法庭文件,以供律师审阅。律师不会在会面期间就申请人提出的新问题或新文件提供意见。申请人须就该等问题或文件在会面后再提出申请。
律师亦可能按需要向申请人索取进一步资料。若申请人未能提供所需文件或资料,将不获安排会面。在有需要时文件会被复印,正本将归还申请人。
咨询会面
本计划会安排合资格申请人出席一节不多于30分钟的咨询会面。会面期间会由律师提供意见。
律师以会面形式向合资格申请人提供法律意见,并不会提供书面意见或以会面以外的其他方式如信件、电话、电邮等提供意见。申请人不得指定个别律师会见。申请人与律师之间的所有通讯或其他联系都须透过计划办事处进行。
合资格申请人最多可就同一宗个案每3个月获安排5次会面。如申请人未有出席已安排的咨询会面,该次会面仍会计算于5次会面的上限之内。
详情请按这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