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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們會透過張先生的個案,解釋「民事訴訟法律援助計劃」較重要的事項。

 

A. 民事模擬個案

張先生是內地一家公司的香港分行經理,當他橫過彌敦道時,被一部政府車輛撞倒。張先生嚴重受傷,該部政府車輛的司機被控不小心駕駛,並被判罪名成立。張先生想取得免費或資助的法律支援,以便向政府索償。

 

問題1﹕
張先生想先行取得免費法律意見,以便確定其法律權益,他應該怎辦?答案1

 

問題 2:
張先生想控告政府,但是他並非香港永久居民,他可否申請免費或資助的律師代表服務,以替他進行訴訟?答案2

 

問題 3:
張先生知道法律援助署是政府部門,故此擔心身為政府公僕的法律援助署律師和職員,不會全心全意幫他控告政府。他的憂慮是否合理? 答案3

 

問題 4:
張先生於受傷前每月收入為港幣20,000 元,但是受傷後已不能工作。他擁有一間供他和家人自住的樓房,市值為5,000,000 元;另有150,00 元銀行存款;並有市值為100,000 元的股票;而尚未支付的醫療費用則為數110,000 元。他的太太是家庭主婦,約有 80,000 元儲蓄。夫婦兩人與30 歲的兒子同住,張先生的兒子是工程師,月入40,000 元,並有500,000元儲蓄。以張先生的財務狀況來說,他是否合資格申請法律援助? 答案4

 

問題 5:
對張先生來說,「普通法律援助計劃」和「法律援助輔助計劃」兩者中,哪一個計劃對他較為有利? 答案 5

 

問題 6:
以上述例子來說,張先生的財務資源超過「普通法律援助計劃」規定的港幣420,400元上限,他可否要求法律援助署署長放寬要求,給予他「普通法律援助計劃」之法律援助? 答案6

 

問題 7:
如果張先生的申請因索償理據不足而被拒,他應該怎辦?答案7

 

問題 8:
假設張先生獲得「普通法律援助計劃」的協助並勝訴,從與訟人(即對方)討回一筆為數港幣2,000,000 元的賠償及300,000元訴訟費,而法律援助署署長就張先生的案件所支付的訴訟費為400,000 元,及張先生早前已繳付42,500元的分擔費,張先生最終可以取回多少錢? 答案8

 

問題 9:
假設張先生獲得「法律援助輔助計劃」的協助並勝訴,從與訟人(即對方)討回一筆為數港幣2,000,000 元的賠償及300,000元訴訟費,而法律援助署署長就張先生的案件所支付訴訟費為400,000元,及張先生早前已繳付76,783元的中期分擔費,張先生最終可以取回多少錢? 答案9

 

問題10:
如果張先生在索償訴訟中被判敗訴,會有什麼後果?答案10

 

問題 11:
張先生同時想控告某本地報章錯誤指稱他於香港非法工作,他可否得到法律援助,以便向有關報章提出訴訟?答案11


答案1:
張先生可申請由當值律師服務提供的「免費法律諮詢計劃」,以獲取免費的初步法律意見,但是有關計劃並不會委派律師代表他進行訴訟。

 

答案2:
張先生可以向法律援助署申請法援,因為法律援助為所有在港人士而設,無論有關人士是否香港永久居民。一般來說,只要申請人通過經濟審查案情審查,便會獲得法律援助。法律援助計劃會為合資格申請人提供律師或大律師,代表申請人進行民事訴訟。

 

答案3:

雖然法律援助署乃政府部門,但是該署長久以來均以獨立而且不偏不倚的傳統運作。法律援助署的職責是為合資格申請人提供法律援助,以及維持專業水平和操守。 此外,法律援助服務局(該局乃法定團體)亦會負責監管由法律援助署提供的法律援助服務。

 

由於張先生正在控告政府,故此一旦獲批法律援助,法律援助署一般會委派私人執業律師代表他進行訴訟,以免出現利益衝突。張先生可以要求法律援助署委任一位他信任的私人執業律師或大律師代表他進行訴訟。如果張先生屬意的律師在法律援助律師名冊上,而他又有時間和合適的專業知識處理張先生的案件,則法律援助署署長通常會尊重張先生的選擇。

 

答案4:
法律援助署會先行根據《法律援助(評定資源及分擔費)規例》,評估張先生的財務資源

 

財務資源為申請人的可動用資產和每年可動用收入的總和。在計算財務資源時,已婚的申請人,除非與其配偶已經分居或離婚,或雙方於有關法律援助申請所涉及的案件中有利益衝突,否則其配偶的收入和資產將會被視為申請人本身的收入及資產。申請人之其他家庭成員的收入或資產則不會計算在內。

 

可動用資產包括申請人所有的資本財產,例如﹕現金、銀行存款、珠寶、古董、股票及股份、樓房及物業,惟申請人自住的物業、傢俬、個人衣物、營生工具以及在法律援助申請所涉及的案件中受爭議的財產並不包括在內。任何尚未償還債項或負債,均不會於申請人的可動用資產內扣減(除非申請人已於申請法律援助前清還有關債務)。

 

故此,當評估張先生的財務資源時,張太的財產亦會一併計算在內,但張先生兒子的財產和收入則不會計算在內,張先生自住樓房的價值也不會計算在內。由於張先生已經不能再工作及並無收入,故此他的可動用收入將會被視作零,據此,張先生的財務資源總值為港幣330,000 元。

 

計算方法

 

可動用收入 張先生的收入 0
  張太的收入 0
  張先生兒子的收入 不適用
可動用資產 張先生的儲蓄 150,000元
  張先生的股票 100,000元
  張太的儲蓄 80,000元
  張先生兒子的儲蓄 不適用
  自住樓房 不適用
  尚未支付的醫療費用

不適用

總財務資源   港幣330,000元

 

根據上述計算,張先生並不符合資格申請「普通法律援助計劃」,因為他的財務資源超過420,400元的上限。但由於他的財務資源介乎420,400.01元和2,102,000元之間,所以他符合「法律援助輔助計劃」的經濟審查規定。由於張先生的案件涉及人身傷亡索償,故此「法律援助輔助計劃」可以處理他的案件。

 

答案5:
較諸「普通法律援助計劃」,張先生需要為「法律援助輔助計劃」支付較多費用。

 

以「普通法律援助計劃」來說,申請人需繳付的分擔費由港幣768元至76,783元不等(視乎財務資源評估結果而定)。但是,以「法律援助輔助計劃」來說,申請人必須先行繳付 1,000 元的申請費(此費用將不獲退還),而申請一旦被接納,則另需繳付76,783元的中期分擔費。如果他勝訴並討回賠償,所需繳付的分擔費為討回賠償額的百分之十(如果有關案件於委託大律師出席正式審訊前和解,則有關分擔費將會減至百分之六)。

 

閣下可細閱答案8 答案9,以便比較在該兩個法律援助計劃下,張先生最終可以得到的淨賠償額的差別。在有關「法律援助輔助計劃」的模擬個案中,張先生會少收200,000元(即向政府討回的賠償額2,000,000元的百分之十)。

 

答案6:
不可以。按照「普通法律援助計劃」的規定,如果申請人的財務資源超過港幣420,400元,法律援助署署長無權批准其申請。唯一例外是涉及有關人權法的訴訟,如果屬這案件,則法律援助署署長可豁免有關財務資源上限的規定;但是張先生的案件並不涉及有關人權法的訴訟。

 

但是,張先生仍有一筆尚未繳付為數110,000 元的醫療費用,若他於申請法律援助前,先行從其個人或其妻子的財產中支付該筆費用,則他的財務資源將會由330,000 元減至220,000元。在這情況下,他的財務狀況便會符合「普通法律援助計劃」的申請資格。

 

有一點值得留意,就是按照《法律援助條例》(香港法例第91章第10(2)條,法律援助署署長可以根據其判斷,拒絕那些故意為通過經濟審查而減低其資產或收入之人士的申請。但若申請人 於申請法律援助前,先行支付必須繳付而尚未清還的債務,就應該沒有違反有關規定。

 

答案7:
如張先生控告政府的案件缺乏勝訴理據,其法律援助申請可能會被拒。在張先生的案件中,如果他有證據顯示有關意外是由政府司機不小心駕駛而導致,則他的法律援助申請不應被拒。

 

如果張先生不滿申請被拒,可於申請被拒後的14天內,向高等法院司法常務官上訴。一般來說,司法常務官的決定乃最終決定

 

張先生亦可嘗試向香港大律師公會法律義助服務計劃求助。

 

答案8:
按照「普通法律援助計劃」,如果受助人勝訴並討回任何金錢,則必須繳付法律援助署署長代他繳付但未能從對方討回的訴訟費。未能討回的訴訟費將會 (1) 先行從已經繳付的分擔費中扣除,(2) 不足之數再從討回金額中扣除。

 

故此,張先生可以從討回賠償額中得到港幣1,942,500 元。

 

計算方法

 

(i) 討回賠償額 2,000,000元
   
(ii) 未能討回的訴訟費( 400,000元- 300,000元) ( 100,000元)
   
(iii) 已繳付的分擔費 42,500元
    _______
  可收回金額: 港幣1,942,500元

因為42,500 元的分擔費已於較早前繳付,故此張先生實際上透過法律援助提出訴訟而可獲的淨金額為1,942,500 元。

 

答案9:
就「法律援助輔助計劃」來說,申請人必須先行繳付1,000元的申請費,這筆費用不會獲得退還;假如申請人接納法律援助,則同時需要繳付76,783 元的中期分擔費。

 

若申請人最終敗訴或未能討回任何金錢或財產,則毋須繳付中期分擔費及申請費以外的任何費用。

 

但若申請人勝訴並獲得賠償,則需繳付賠償額的百分之十作為分擔費。如果有關案件於委託大律師出席正式審訊前和解,則上述百分比將會減至百分之六。申請人同時需繳付法律援助署署長代他繳付但未能從對方討回的訴訟費。該百分之十(或百分之六,視乎情況而定)的分擔費,以及未能討回訴訟費將 (1) 先從已經繳付的中期分擔費及申請費中扣除,(2) 不足之數再從申請人討回的賠償額中扣除。

 

故此,張先生可以從討回賠償額中得到1,700,000元。

 

計算方法

 

(i) 討回賠償額2,000,000元 2,000,000元
   
(ii) 分擔費:討回賠償額的百分之十 ( 200,000元)
(iii) 未能討回的訴訟費( 400,000元- 300,000元) ( 100,000元)
   
(iv) 已繳付的申請費 1,000元
(v) 已繳付的中期分擔費 76,783元
    _______
  可收回金額﹕ 1,777,783元

因為申請費和中期分擔費已於較早前繳付,故此張先生實際上透過法律援助提出訴訟而可獲的淨金額為1,777,783 元。

 

答案10:
法庭通常會下令敗訴的原告人(即張先生)支付勝訴被告人的訴訟費。但由於張先生獲得法律援助,對方的訴訟費一般會由法律援助署署長支付(只由張先生獲得法律援助後開始計算)。故此,除了需繳付法律援助規定的分擔費外,張先生毋須個人負擔對方(自張先生獲批法律援助後)的訴訟費。

 

答案11:
不可以。因為張先生欲向該份報章提出的訴訟屬誹謗官司,但是現行的兩項法律援助計劃均不包括就誹謗提出的索償。張先生或可向「大律師公會法律義助服務計劃」尋求協助,以嘗試取得法律意見或代表大律師替他進行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