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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如果我想向「大律师公会法律义助服务计划」申请取得大律师的法律意见或由大律师代表我出庭应讯,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第一步:阁下必须先行填妥「大律师公会法律义助服务计划」指定的申请表格。

 

如果阁下因超过法律援助署规定的财务资源上限而未能获得法律援助,则必须在申请表格中提供阁下的财务资料(入息 / 储蓄 / 支出),以及在合理情况下可为阁下提供援助的家庭成员或其他人士的财务状况。

 

如果阁下曾申请法律援助而被拒,无论有关原因是基于阁下未能通过经济审查或案情审查,则必须提供被拒法律援助申请的资料,以及任何就该决定而提出的上诉资料。如果「义助服务计划」认为法律援助署不应拒绝阁下的申请,则可能会为阁下提供协助或提供大律师替阁下进行诉以尝试推翻有关决定。

 

第二步:阁下必须将填妥的申请表格,连同所有有关文件的副本交往香港大律师公会办事处,地址为香港金钟道三十八号高等法院低层二楼。

 

阁下必须确保提交的资料和文件足以令有关案件得到适当评审。一般来说,有关副本应该包括所有呈堂的合约文件和法庭文件(例如诉讼状书、证人供词、判案书),以及任何大律师及 / 或律师就案件作出的意见或信件。

 

如果案情紧急,例如某些限期行将届满或聆讯日迫在眉睫,则阁下必须于申请书上特别注明。一般来说,「义助服务计划」不能为短于二十八日内进行的法庭聆讯提供大律师出庭应讯。若阁下需要在少于二十八日内获得协助,则必须解释为何未能及早申请。「义助服务计划」并不保证可以及时处理紧急申请。

 

如欲查询其他资料,可致电 2869 0210 或电邮bflss@hkba.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