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香港之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有何主要分别?
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的主要分别,在于前者是以香港特区的名义向任何被指控犯罪的人士提出(即无论受害人是谁,均以香港特区之名义提出检控),藉以遏止罪案和惩治罪犯;而后者则用以保护产权、追收财产及强制履行诉讼各方之义务(一般由受损失之一方提出指控或索偿)。
刑事诉讼
香港的刑事检控工作是由律政司司长全权负责。应否对某宗案件提出检控,是由律政司司长及代其提出检控者决定。律政司司长在决定是否提出检控时,会考虑两点:第一,是否有充足证据支持提出起诉法律程序?第二,如果有充足证据,提出检控是否符合公众利益?在作出决定时,律政司司长不会受制于政府行政部门的任何指示或指令。
实际上,很多涉及简易层次的检控工作(即不太严重或简单的案件),可由警方或其他调查机关处理而毋须律政司司长特别介入,而且此类案件均可在裁判法院经由高级法庭检控主任代律政司司长审阅。
极严重的刑事罪案,如谋杀、误杀、强奸、持械行劫和某些毒品罪行,均由高院原讼法庭法官会同陪审团进行审讯。陪审团通常由7位陪审员组成,但也可经法官下令由9人组成。被告是否有罪,由陪审团决定。法官会吁请陪审团在作出裁决时力求意见一致,然而,陪审团可按5对2或7对2的大多数票作出裁决。
多项符合《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该公约已透过《香港人权法案条例》(香港法例第383章)适用于香港)第14条的刑事辩护原则,已被纳入《刑事诉讼程序条例》(香港法例第221章)及《刑事案件法律援助规则》(香港法例第221D章)内或被普通法所吸纳。《基本法》保证这些权利得以保留,部分重要权利包括:
- 法院未有定罪判决前假定无罪;
- 举证责任在控方;
- 以无合理疑点作为举证的准则;
- 可由律师代表;
- 可针对定罪及 / 或刑罚提出上诉。
民事诉讼
民事诉讼可由: i) 政府向个人提出,反之亦然;或 ii) 由个人向另一个人提出(「个人」包括公司机构)。
民事案的举证责任较刑事案易于履行,举证准则是基于可能性的权衡。
当诉讼其中一方作出申请及在法院批准下,某些民事案件(如诽谤案)可由陪审团会同聆讯及作出判决。
民事法主要包括合约法、侵权法、财产法、行政法、家事法及税务法。合约法是关乎个人(包括公司)之间就日常业务订立的各种协议。侵权法关乎某人在对另一人所负的谨慎责任上失职所引起的申索。
财产法主要列明及规定对财产(包括土地及建筑物)和知识产权(例如商标、专利及版权)的拥有权及权利。
制定行政法是为了保障个人权益,以防政府或公共机构滥用权力。家事法涉及离婚、子女管养权、配偶及子女赡养费及财产分配等争议。税务法是关于评税和追税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