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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調查後可能會有甚麼結果?

  1. 如競爭事務委員會不打算就某投訴事宜採取進一步行動,競爭事務委員會將就此結果向投訴人作書面解釋。如競爭事務委員會不採取進一步行動的決定,是受到有關各方因競爭事務委員會的查詢行動而改變其行為所影響,競爭事務委員會亦將通知投訴人此結果。
  2. 受調查的各方向競爭事務委員會承諾採取一些行動或不做某些行為,競爭事務委員會可在任何階段接受有關承諾。
  3. 如有競爭事務委員會有合理因由相信關涉嫌違法的事宜涉嫌違反第一行為守則的行為,但並不涉及嚴重反競爭行為,則競爭事務委員會必須在審裁處提起法律程序前發出告誡通知。告誡通知為受調查的各方提供機會,在指明的限期內終止相關行為。
  4. 如競爭事務委員會有合理因由相信,違反第一行為守則且牽涉嚴重反競爭行為的情況,及╱或違反第二行為守則的情況已發生,競爭事務委員可發出違章通知書。在違章通知書中,競爭事務委員會提出不在審裁處提起法律程序,但條件是受調查的企業須作出承諾,在指明的遵守限期內遵守該通知書的各項規定。
  5. 如競爭事務委員會有合理因由相信,違反第一行為守則且牽涉嚴重反競爭行為的情況,及╱或違反第二行為守則的情況已發生,競爭事務委員會可直接在審裁處啟動法律程序,取代發出違章通知書。
  6. 競爭事務委員會可將投訴個案轉介到其他政府機構,就此結果向投訴人作出書面解釋。
  7. 除調查涉嫌違反競爭守則的個案外,競爭事務委員會可就影響香港市場競爭的個案,進行市場研究。

[資料來源:競爭事務委員會《調查指引》第7.6、7.14、7.16-7.17及7.24-7.25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