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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交換資料

交換資料有何益處?

競爭往往能通過資料共享而得以加強,例如,互相交流最佳方法、或令企業更準確預測需求走勢的相關資料。同樣地,交換資料可能有助消費者比較價格或降低其格價成本。一般而言,消費者掌握越多資訊,競爭就可能越有效。

 

[資料來源:競爭事務委員會《第一行為守則指引》第6.38段]

 

交換資料何時會引發競爭上的問題?

互為競爭對手的企業交換資料可能會引起問題,尤其是當競爭對手所交換的資料是影響競爭的敏感資料時。影響競爭的敏感資料包括:有關價格、價格元素或定價策略、顧客、生產成本、產量、宣傳和投資計劃等等。

 

特別是,如果競爭者私下交換其價格上的未來意向或計劃,競爭事務委員會可能會認為交換此類資料的目的是損害競爭。

 

[資料來源:競爭事務委員會《第一行為守則指引》第6.39- 6.40段及虛構示例10 ]

 

虛構示例10

帆船業者協會向會員收集和發放各會員所擬訂的未來價格資料,其中包括特定航線的定價資料。該資料不向公眾公開,而是在協會會員進行季節性價格調整前給會員傳閱。

 

在沒有證據證明有關的資料交換是基於協會決定或會員協議而進行的情況下,競委會將推斷上述安排為經協調做法的一部份,並具有損害競爭的目的。該行為令帆船業者得以參照競爭對手擬訂的價格來調整各自的未來定價,從而減少市場上的價格競爭。此交換資料安排是一種間接合謀定價的方式。

 

上述行為還將被競爭事務委員會視為《競爭條例》下的嚴重反競爭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