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而言,在香港可透過以下方式成立中小企:成立新公司、收購現成業務或加盟特許經營業務。
若閣下選擇成立新的業務,便應仔細研究業務的可行性,須了解的項目包括巿場需求(包括顧客資料、消費模式、商品種類及定價等)、巿場佔有率、競爭力、預計銷量和支出(包括固定支出和非固定支出)等等。
如計劃收購現成業務,便應:
加盟特許經營業務可能是最快捷和簡易的創業方法,因貨品或服務之品牌通常已有一定知名度,而有關市場亦已開發。不過,閣下仍需注意:
在決定以租賃或購買物業作為營業地點時,閣下應考慮可動用的資金及投資回報。任何租金開支或購置、保養、維修物業的資本開支,均可從業務收入中作為扣稅之用。
如須租用商業樓宇,應注意:
欲知更多有關租務法例的資料,請參閱業主與租客或諮詢律師。
根據《佔用人法律責任條例》,物業的業主或佔用者必須購買適當的保險,保障一旦有訪客或工人在你的營業地點內發生意外,例如送貨工人在將貨物送抵店舖時受傷。
在公司日常商業運作中,閣下可能需要草擬及簽訂很多合約,以下是一些較為常見的商業合約:
合約可以用口頭或書面形式達成。實際上,不少在日常生活中訂立的消費者合約均為口頭協議(可參閱另一題目 – 消費者投訴),但按法例規定,某些合約需要以書面形式訂立,當中例子包括:支票、保險合約、註冊公司股權的轉讓合約、分期付款合約、地產物業的買賣或租賃合約。
在進行商業交易時,最穩妥的做法還是訂立書面合約,如果合約涉及巨額交易,閣下在簽訂合約前應先諮詢律師的意見。
如閣下與海外公司進行商業貿易,應注意以下事項:
課稅
香港主要稅項包括利得稅、薪俸稅、物業稅、印花稅和關稅(與入口貨物有關的稅款可查閱『入口貨物』部分)。
利得稅是指按每一個課稅年度,向任何在香港經營行業、專業或業務而獲得應評稅利潤的人士或公司所收取的稅項。有關獨資經營和合夥業務課稅詳情,可參閱另一題目 – 稅務。
如閣下經營的是有限公司,閣下應就課稅事宜請教核數師或會計師。按《公司條例》,每間公司須於公司周年大會上委任一名核數師(《公司條例》第394條),處理公司稅務事宜(第436條)。
如閣下在香港及中國內地均有業務運作,應留意有關對避免雙重徵收入息稅和防止漏稅的政策。《內地和香港特別行政區關於對所得避免雙重徵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安排》旨在合理分配兩地的徵稅權,避免對營業所得雙重徵稅。有關此安排的詳情可瀏覽稅務局的網頁。
紀錄備存
不論閣下是經營小規模的公司或是大企業,閣下亦有責任妥善存備一切與業務有關的文件,包括:
如閣下對課稅或存備紀錄事宜有進一步疑問,應請教專業的會計師或稅務律師。
政府資助
根據政府統計,香港約有34萬間中小型企業,佔商業機構的98%以上,僱用了私營企業約45%的工作力。為了維持中小企業的發展及提高競爭力,工業貿易署已設立一些基金計劃,包括:
勞資糾紛
如閣下牽涉入有關僱傭合約的糾紛,包括薪酬支付或其他聘用條件,可往勞工處的勞資關係科,以尋求初部的諮詢服務或自願性調解服務。如閣下計劃展開法律行動或就某些申索作出抗辯,有關案件將由勞資審裁處處理。與工傷補償事項有關的案件,則由區域法院處理。有關詳情可參考另一題目 – 勞資糾紛。
合約或侵權糾紛
若涉及的索償金額不超過75,000元,案件將由小額錢債審裁處審理。若涉及的索償金額超過75,000元但不超過3,000,000元,則由區域法院審理。如原告人申索超過3,000,000元的賠償,案件則由高等法院原訴庭審理。
有關違約、追收債項或索取賠償的法律程序詳情,請參閱另一題目 – 如何提出民事訴訟或作出抗辯。
閣下亦可考慮不透過法庭訴訟,以調解或訟裁的方式來處理糾紛,詳情可參閱另一題目 – 另類排解程序。
破產和清盤
破產和清盤是結束自己的業務(或結束他人的業務)的其中一些方法,但只可視為最後的解決辦法。破產只針對個人(例如獨資經營者或合夥業務中的合夥人),而清盤則針對有限公司,詳情請參閱另一題目 – 破產及清盤。
引言
我們在前文討論了三種最常見的商業架構獨資經營、合夥業務和有限公司)的特點、優點和缺。有限公司無疑是大多數商人的首選。因此,必須多點認識有關有限公司的法例:《公司條例》(香港法例第622章)。
以下簡述《公司條例》的部分要點。
個案1
A公司在本地報章賣廣告,推銷一張價值5萬元的會議桌。廣告刊登後,A公司接獲一電話查詢,經理遂安排與查詢人,即B公司的代表在陳列室會面。在檢查過會議桌後,B公司的代表表示有意購買該會議桌,但需要時間準備付款。在離開陳列室之前,雙方代表握手並交換卡片。三日後,B公司的代表致電A公司的經理,指會在翌日再到A公司付款。A公司的經理沒有即時回應。在這情況下,A公司的經理可否在B公司代表攜同5萬元到達陳列室時,才拒絕出售會議桌?
個案2
經營印刷業務的A公司,其經理向B公司落訂單購買一座新的彩色印刷機,並要求對方在11月1日將貨物送達甲公司,但印刷機並沒有依期送達。由於11月至翌年的2月之間,巿場對印刷服務的需求低,縱然印刷機沒有如期送達,A公司的經理一直沒有聯絡B公司。直至翌年的2月20日,A公司經理才透過傳真查詢,其後,他得悉印刷機將於下星期送達。不過,三個月後B公司仍然沒有將印刷機送達。在這三個月內,A公司由於沒有新印刷機的關係,只能應付如果其公司有新印刷機所能處理的一半業務。
A公司是否可向另一製造商購買印刷機,然後要求B公司賠償損失(補償)?若A公司由於沒有新印刷機的關係,失去一張有豐厚利潤的訂單,這會否影響A公司所計算的損失?
個案3
AB兩兄弟多年來合夥經營一間製衣公司。在會計師的建議下,他倆成立了一間有限公司(AB有限公司),並且邀請B的兒子入股。三方協議,AB各持有公司四成股權,B的兒子則持有公司兩成股權。近日,AB就成衣的設計、衣料質素或商品的顏色等無法達至共識,甚至對業務置之不理。他們沒有如期向供應商支付貨款,又沒有如期按合約向顧客交貨。由於B的兒子經常支持父親的意見,結果,A拒絕與他們對話。在這情況下,法庭是否有理由將AB有限公司清盤?
A公司在本地報章賣廣告,推銷一張價值5萬元的會議桌。廣告刊登後,A公司接獲一電話查詢,經理遂安排與查詢人,即B公司的代表在陳列室會面。在檢查過會議桌後,B公司的代表表示有意購買該會議桌,但需要時間準備付款。在離開陳列室之前,雙方代表握手並交換卡片。三日後,B公司的代表致電A公司的經理,指會在翌日再到A公司付款。A公司的經理沒有即時回應。在這情況下,A公司的經理可否在B公司代表攜同5萬元到達陳列室時,才拒絕出售會議桌?
答案
在合約法中,除非有其他證據證明,否則該廣告只可視為要約邀請(即邀請對方去提出要約,可參考相關問答)。既然A公司的廣告並不是要約,在這情況下,雙方亦沒有合約可以依據。
B公司在陳列室所作的動作,亦不構成購買桌子的要約,因為B公司仍沒有確定是否付款或何時付款。縱然,B公司代表第二次致電構成要約,但A公司經理保持緘默,沒有接受有關要約(或承約),於是,雙方不存在合約關係,A公司的經理可拒絕將會議桌售予B公司。
經營印刷業務的A公司,其經理向B公司落訂單購買一座新的彩色印刷機,並要求對方在11月1日將貨物送達甲公司,但印刷機並沒有依期送達。由於11月至翌年的2月之間,巿場對印刷服務的需求低,縱然印刷機沒有如期送達,A公司的經理一直沒有聯絡B公司。直至翌年的2月20日,A公司經理才透過傳真查詢,其後,他得悉印刷機將於下星期送達。不過,三個月後B公司仍然沒有將印刷機送達。在這三個月內,A公司由於沒有新印刷機的關係,只能應付如果其公司有新印刷機所能處理的一半業務。
A公司是否可向另一製造商購買印刷機,然後要求B公司賠償損失(補償)?若A公司由於沒有新印刷機的關係,失去一張有豐厚利潤的訂單,這會否影響A公司所計算的損失?
答案
送貨時間是履行商品買賣合約十分重要的一環:如果A公司可證實印刷機送遞的延誤,對其業務造成實際損失,A公司便有權獲得賠償。如果A公司需要向另一製造商支付更高的價錢去購買另一部印刷機,以便如期完成客人的訂單,A公司亦可向對方索取購買印刷機的差價(但A公司必須已採取合理行動去取得巿場上最佳價格的印刷機)。
不過,A公司未必可以因為失去一張有豐厚利潤的訂單,而就造成的損失享有索償權利,原因是訂單並無變為正式合約,A公司很難證實其實際損失。
AB兩兄弟多年來合夥經營一間製衣公司。在會計師的建議下,他倆成立了一間有限公司(AB有限公司),並且邀請B的兒子入股。三方協議,AB各持有公司四成股權,B的兒子則持有公司兩成股權。近日,AB就成衣的設計、衣料質素或商品的顏色等無法達至共識,甚至對業務置之不理。他們沒有如期向供應商支付貨款,又沒有如期按合約向顧客交貨。由於B的兒子經常支持父親的意見,結果,A拒絕與他們對話。在這情況下,法庭是否有理由將AB有限公司清盤?
答案
根據《公司(清盤及雜項條文)條例》第177(1)條,法庭可按以下理由將AB有限公司清盤:
有關有限公司清盤的詳情,可參閱另一題目 – 破產及清盤。
獨資經營
獨資經營是指由一個人出資經營的業務,縱然獨資經營者可聘用員工協助處理日常工作,但所有業務決定仍只由該獨資經營者作出。獨資經營者可獨享業務的全部利潤,也同時獨自承擔業務的一切債務。
獨資經營的優點
獨資經營的缺點
合夥業務
合夥的意思,是一些人為了牟利而共同經營業務,因而存在關係。有關合夥的法例,已編纂在《合夥條例》(香港法例第38章)及《有限責任合夥條例》(香港法例第37章)。後者並指出,除非與該等條例的條文有所抵觸,否則適用於合夥業務的衡平法及普通法的法規將繼續適用。
不過,以下公司或組織的成員,他們之間的關係,便不符合《合夥條例》中有關合夥的定義:
(a) 根據任何合股公司註冊相關的條例,而註冊的公司;或
(b) 根據或依據任何其他條例、成文法則或文書而組成或成立的法團公司或組織。
一般來說,合夥業務可分兩類:普通合夥及有限責任合夥。不過,僅就香港的律師事務所而言,還有第三類:依據《法律執業者條例》(香港法例第159章)而成立的有限法律責任合夥。
普通合夥
每位合夥人須為整個合夥業務的全部債項及責任負上個人責任。
在慣常經營業務中,每位合夥人的行為對該合夥業務有約束力,亦須對其他合夥人的行為負責。
除非另有協議,否則每位合夥人可平均分享公司的利潤。
普通合夥本身並非獨立法律個體。它不可獲取權利、招致責任或因其本身權利持有物業。
有限責任合夥
有限責任合夥的業務必須包括至少一名普通合夥人及一名有限責任合夥人。
普通合夥人須為整個合夥業務的全部債項及責任負上責任。
有限責任合夥人在加入該有限責任合夥業務時,須交付一筆資金或已釐訂價值的資產,而其須為整個有限責任合夥業務負擔的債項及責任,將不會高於其已交付的資金或資產的價值。而在該有限責任合夥業務仍然運作時,有限責任合夥人不可撤回或收回其已交付的資金或資產
有限責任合夥人的行為對合夥業務沒有約束力。他/她也不可以參與合夥業務的管理。如果他/她參與管理合夥業務,那就要對他/她參與管理業務期間該合夥業務的債項及責任負上責任。
有限責任合夥的業務必須依照《有限責任合夥條例》(香港法例第37章)在公司註冊處註冊。除非它已經妥為註冊,否則該合夥業務將被視為普通合夥,其有限責任合夥人也將被視作普通合夥人。
如果有限責任合夥業務在運作時發生某些變化,例如變更合夥業務的商號、變更地址、變更業務性質、或變更合夥人,則需通知公司註冊處處長,並在適用的情況下刊登憲報作出通告(《有限責任合夥條例》第8及9條)。
與一般合夥業務一樣,有限責任合夥業務並非法律個體。
有限法律責任合夥
只有香港的律師事務所可以選擇以有限法律責任合夥形式運作。
根據《法律執業者條例》(香港法例第159章),若有限法律責任合夥業務在提供專業服務時,因另一合夥人、僱員、代理人或代表犯錯而衍生債務、義務和責任,並無犯錯的合夥人不需承擔個人責任。
但是,對有限法律責任合夥的合夥人來就,這種保障有其限制:
對有限法律責任合夥人的保障,必須在律師事務所犯錯時符合以下條件,方可適用:
在《法律執業者條例》(香港法例第159章)中某些例外和條件允許的情況下,如果有限法律責任合夥業務無力償還債務,或在其分發合夥財產後出現資不抵債的情況,則已獲分發財產的人士可能需要向有限法律責任合夥業務付還部分或全部(視情況而定)已獲分發的財產。
每位合夥人仍需對有限法律責任合夥的一般業務負責,例如辦公室租金和僱員工資。
有限法律責任合夥不受《有限責任合夥條例》規管,但受《法律執業者條例》(香港法例第159章)及其附屬法例管轄。作為一種合夥形式,有限法律責任合夥也受《合夥條例》和適用於一般合夥業務的其他法律約束,除非它們不符合《法律執業者條例》(香港法例第159章)。
權益轉讓
把合夥業務的權益轉讓給現有或新的合夥人,可按照合夥協議或所有合夥人訂立的其他協議進行。不過,把合夥業務的利益轉轉給公眾投資者,實際上並沒有甚麼市場。
合夥業務的商號
合夥業務的商號(公司名)通常以合夥人的姓氏所組成。如合夥人數目眾多,商號可命名為「xx公司」或「xx事務所」。有限法律責任合夥的商號則必須包括「有限責任合夥」在它的中文名稱,或「Limited Liability Partnership」(或其縮寫 LLP或L.L.P.)在它的英文名稱。但請注意,合夥業務的公司名不得加入「有限」或「有限公司」的字眼,否則有關合夥人會被檢控及罰款。除使用正式合夥商號之外,有關合夥業務亦可同時使用行業/營業名稱(例如xx咖啡店)。
合夥協議
有關於利潤及損失的分擔、合夥業務的管理、合夥人的變更、合夥業務的期限、合夥業務的終結等事項,《合夥條例》和《有限責任合夥條例》都載有相關的條文,適用於沒有訂立相反協議的合夥人。但此類條文未必符合合夥人希望經營業務的方式。因此,合夥人訂立合夥協議,以修訂這些條文及商定其他相關事項(例如解決爭端),便非常重要了。在訂立協議時,應委聘律師擬訂合夥協議。
合夥業務的優點
合夥業務較獨資經營更容易籌集資金。
合夥業務的缺點
合夥人(有限責任合夥人及有限法律責任合夥人除外)未能享有有限責任的好處。
有限公司
依據《公司條例》(香港法例第622章)成立及登記的公司,為之有限公司。
最常見用作營運生意的有限公司就是股份有限公司了。
股份有限公司
若依據公司的章程細則所述,股東的責任僅限於該股東未支付的股份金額,該公司即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主要特徵為:
擔保有限公司
擔保有限公司是一種相當奇特的公司。它與私人股份有限公司有很多相同的特點,但受限於以下的重要差異:
成立有限公司的優點
成立有限公司的缺點
商業登記
根據《商業登記條例》(香港法例第310章),凡在香港經營業務的人士,不論是獨資經營、合夥業務或有限公司,均須在開業的一個月內向稅務局登記,並將有效的商業登記證展示在營業地點之內。有關商業登記證的申請程序、費用、申請表和登記證樣本等資料,可瀏覽稅務局網頁。
在公司註冊處註冊有限責任合夥
除了在稅務局註冊外,有限責任合夥業務亦必須在公司註冊處註冊。公司註冊處會發出有關有限責任合夥業務的註冊證書。有關申請註冊程序的詳情,可瀏覽公司註冊處的網站。
就有限法律責任合夥通知香港律師會
除在稅務局註冊外,律師事務所必須在開始成為有限法律責任合夥企業前至少7天以規定表格通知香港律師會,並在啟業後14天內向律師會提交一份有關詳情的通知書。請瀏覽香港律師會網站,以便瞭解更多有關如何成為有限法律責任合夥的資料。
成立有限公司
有意依據《公司條例》成立公司的人士,除了要取得商業登記證外,須同時提交法團成立表格及公司的組織章程細則。
任何個人或一組人如欲設立公司,可於擬定的公司組織章程細則上簽署,並將已簽署的章程細則連同填好的法團成立表格,送交公司註冊處處長,進行登記。(《公司條例》第67條)
有關如何設立或登記有限公司的詳情,請瀏覽公司註冊處網頁,或致電3142 2822。
請注意,有限公司獲得公司註冊處發出公司註冊證書發出後,才算是正式成立。
除自行成立有限公司之外,閣下亦可透過提供成立公司服務的顧問公司,去購買「現成」公司。在支付相關費用後,顧問公司便會將被選中的現成公司的股權轉讓給閣下,並協助辦理相關手續。在收購現成公司前,請先諮詢註冊會計師或律師的意見。
以下例子為一些必須向政府申領牌照或許可的行業:
有關商業登記的資料,可參考相關問答及以下網頁: https://www.success.tid.gov.hk/tid/tcchi/blics/index.jsp#。
以下是一些與人力資源有關的重要法律事宜:
勞工法例
普通法(即案例)及其他法例(例如《僱傭條例》和《最低工資條例》)賦予僱員以下權利和責任:
強制性公積金和職業退休計劃
在《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和《職業退休計劃條例》規定下,所有僱主須參與強積金計劃和職業退休計劃,並按條例規定為僱員作出供款,詳情可瀏覽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網頁。
反歧視政策
在制訂人力資源政策或作出招聘時應留意,以免違反《性別歧視條例》、《殘疾歧視條例》、《家庭崗位歧視條例》和《種族歧視條例》的相關條款,詳情可參閱另一題目 – 反歧視。
替代責任
僱主需因為僱員工作上的疏忽而負上法律責任。例如,若僱員因疏忽損壞了顧客的財物,僱主便有責任作出賠償。故此,僱主應購買合適的保險,承擔這方面的風險。
工業保障和職業安全法例
《工廠及工業經營條例》授權勞工處處長制訂詳盡的工業安全法則。僱主若因僱員投訴工作環境或工廠的安全問題,而終止、威脅終止該僱員的僱傭合約,或在任何方面歧視該僱員,便屬違法。從事非工業性質業務的僱主,在普通法原則下,有責任為僱員提供一個安全的工作環境。《僱員補償條例》規定僱主須對僱員的工作安危投保(為僱員因工受傷提供一個不論過失的金錢補償制度,所有僱主必須作強制性供款,但這補償制度不包括獨立承辦商、外發工),有關詳情可參閱另一題目 – 勞資糾紛。
保險
僱主必須投保商業保險,有關保險應包括僱員賠償、火險或其他風險保障(或稱綜合責任保障)、產品責任保障、專業彌償、車輛(第三者責任保障)、醫療保障等。
在商業交易的過程中,如果其中一方(例如買方)不願意或無能力墊支,又或者其中一方是一所有限公司,其信用可靠程度並不清晰,在這情況下,另外一方(例如賣方)便會要求對方提供信用擔保文件。提供擔保的人士稱為「保證人」(或稱為「擔保人」)。
以下兩個例子說明個人擔保和銀行擔保的分別:
個人擔保
甲方(有限公司)與乙方簽訂合約。由於甲方屬有限責任公司的性質,乙方會要求甲方的股東或董事簽訂個人擔保還款的文件。在簽訂有關文件後,一旦公司無法如期付款,股東或董事(擔保人)便需以個人財產來償還債項。
銀行擔保
甲方與乙方簽訂合約。甲方無法作出墊支,故此乙方要求甲方提供銀行擔保,以保障其利益。甲方於是向銀行申請信貸擔保,並交給乙方。日後,一旦甲方無法如期付款,銀行須承擔債務或賠償,向乙方付款。
閣下需留意,一旦簽訂個人擔保協議擔任保證人,是很難解除所承受的法律責任,除非閣下能證實在簽署協議時被誤導或受壓(不過,這類憑據不易成立)。
就銀行擔保而言,閣下可能需向銀行支付一定保證金,才可取得銀行的擔保。或者,銀行會要求閣下簽訂個人擔保協議,意思是一旦銀行需為閣下清還債務或作出賠償,銀行最終仍可追討閣下(或公司)相同款額。
因此,閣下在簽訂任何擔保協議前,必須詳細審閱所有條款細則。在可能的情況下,應先徵求律師的意見。
按《電子交易條例》(香港法例第553章)第17條規定,除非立約雙方另有協議,否則合約是可透過電子紀錄(例如電郵)形式訂立。除了《電子交易條例》附表1所述的紀錄(如遺囑、授權書、地產物業的買賣合約、按揭合約)之外,可予查閱以作日後參考的電子紀錄均可用作呈堂證據。
如合約需當事人簽署(而其中不涉及政府機構),當事人可利用任何形式的電子簽署,只要雙方同意並認為是可靠和合適便可。例如,立約雙方可在書面合約上先簽署,然後透過掃瞄器將合約儲存在電腦內,再電郵給對方。若合約涉及政府或銀行服務,當事人便必須使用數碼簽署,簽署由郵政署長發出的電子證書核實,有關詳情可瀏覽香港郵政的網頁。
如合約由不同國家的人或公司透過互聯網訂立,合約條款便應按與合約聯繫最密切的地方法律執行(* 註)。以課稅為例,稅款應按取得利潤的地方的稅務條例釐定(除非另有協定)。例如,如果閣下將貨物運至日本,並在當地出售,閣下便需按日本稅務條例繳稅。不過,這純粹是基本原則。閣下應就此徵求專家意見。
(註:在決定甚麼地方與合約條款有密切的聯繫時,普通法會考慮下列因素:訂立合約的地點、履行合約條款的地點、立約雙方居住或營業地點、合約的性質和主題。不過,必須強調除了上述因素外,法庭還會考慮其他與合約有關的因素。若就此有任何疑問或糾紛,閣下應徵求法律意見。)
在互聯網上輸入個人資料時應小心。《個人資料(私穩)條例》(第486章)就利用個人資料作商業用途及消費者取得個人資料的權利等方面,作出特定的規管。詳情亦可參閱另一題目 – 個人資料私隱。
一份有效的合約應具備下列六項要素:
(i) 有意訂立具法律約束力的合約
在進行商業交易時,一般都會假定立約雙方均有意訂立具法律約束力的合約,亦即是說,如果閣下為經營業務或進行與商業有關的交易而簽訂合約,閣下可因對方無法履行合約條款而控告對方,反之亦然。
如果立約雙方表明合約不具法律效力,則上述之假定便不會成立。在一些文件中,可能會出現「以簽訂的合約為依據」(subject to contract)或與此類似的字眼。這些字眼的意思是指該文件本身並非一份正式合約,而文件內容將會受一份合約所規範(如雙方稍後簽訂正式合約)。在正式合約訂立前,雙方可隨時終止商談的過程,一旦出現糾紛,依賴有關文件而提出索償的一方,便有責任去證實雙方在簽署時均有意訂立具法律約束力的文件。
(ii) 要約
要約是指某一方向另一方表示已準備好作出某些事情,如對方無條件接受該要約(見下述(iii)項),具約束力的合約隨即產生。舉例,某商店提出向閣下出售一百箱紅酒,開價為十萬元;在此情況下,這商店便是向閣下提出要約。
如要約沒有特定的時限,在要約人(即提出要約的一方)正式撤銷要約前,有關的要約在一段合理的時間內仍然有效。不過,為免引起不必要的糾紛,要約人應表明對方接受要約的時限。
閣下應留意,要約人不可因為對方沒有作出回應,便當對方接受有關要約。舉例,要約人不可以說:「假如我在十天內沒有收到你的回覆,便當作你已經接受我的要約並須支付貨款。」
要約與「要約邀請」或「邀約」(invitation to treat)不同。「邀約」只是邀請對方去提出要約,但這本身並不是一個要約。「邀約」的例子包括:邀請他人就某些項目投標、在商店貨架陳列的貨品、在報章或電視刊登推銷貨物或服務的廣告(除非有關方面已表明這廣告是一個要約)。
(iii) 接受要約/承約
除非要約的對象(有時稱為「受要約人」或「承約人」)接受有關要約,否則雙方不存在合約關係。承約人通常以口頭或書面方式表示接受要約,但如合約容許接受行為與履行合約同時進行,承約人便可以透過行為去表示接受要約。例如,供應商在接獲閣下的支票後,便即時將貨物送出而沒有任何口頭或書面回覆。
立約雙方最好表明及協定接受要約的模式。
如要約人沒有表明接受要約/承約的模式,以下規則便可能會適用:
另一點須注意的是,有條件承約(或接受部分要約條款),只屬「反要約」(有時亦稱為「還價」),但並不構成一份有效合約。換句話說,如果承約人只接受部部分要約條件或提出一些新條件,該承約人沒有接受到現有的要約,而是向對方提出新的要約。在商業社會中,雙方通常要經過一連串的反要約才可達至最終的承約。
(iv) 代價(給予對方的利益)
在合同法內,代價是指某人因對另一方作出承諾而須付出的東西,或向另一方付出報酬(兩者均可以經濟價值來衡量)。一般而言,金錢、貨物及服務均屬於代價的具體例子。閣下應注意,代價不一定具足夠價值,就算賣家或服務提供者以低於巿價售出商品或服務,該賣家或服務提供者其後不可入稟法院追討差價。
饋贈承諾在法律上是沒有約束力的,因為饋贈缺乏了雙方交換代價的基礎(即受贈人毋須向對方提供回報)。但以「契約」形式簽訂的饋贈合約則屬例外,如以這種形式訂立合約,雙方未必需要互相給予代價。
(v) 締約身份(有權力或能力去訂立合約)
未滿十八歲的人士(稱為「未成年人士」)及精神失常者(即精神上不健全或醉酒人士)均無訂立合約的能力。任何由沒有法定權力人士訂立的合約,可隨時被宣布為無效,亦即是說,受法律保障的一方可避免就有關合約負上法律責任。
不過,上述原則亦有例外情況,就是如雙方為「必需品」的交易而簽訂合約,他們便要負上法律責任(在法律用詞上,「必需品」是指未成年人生活所需的貨品或服務,而在進行交易時是合符他們的實際需要,例如衣服或食物)。一名未成年人可以因為沒有支付「必需品」的費用而被賣家控告。
(vi) 不確定性
締約各方必須確保其協議是完整的,即不缺乏某些基本條件,而且不會存在不確定因素,例如含糊不清或模稜兩可。如果協議不完整或不確定,則協議可能無法執行。
合同的私密性
根據普通法,第三方不能就合同提起訴訟或被起訴,只有立約方才能依賴合同的條款採取法律行動。但是,此原則也有一些例外情況,例如:
2016年1月1日生效的《合約(第三者權利)條例》(香港法例第623章)改革了普通法有關合同的私密性的原則。該條例確定,如果合同內的條款明確指明第三方可以執行該條款,或旨在賦予第三方利益,則第三方有權執行合同內的該條款。該條例適用於2016年1月1日或之後訂立的所有香港受法律規管的合同,但明文排除了某些類型的合約(例如僱傭合約)。如果締約各方不想給予第三方權利,應在合約中加入一項條款,以取消該條例的運作。
合約中的明示或隱含條款
一般來說,締約各方可以自由就合約的條款達成協議(除非該等條款是非法的)。但是,合約內可能藏有一些並未明確寫明,但的確存在於合約內的條款。即使立約方並未口頭提及或寫下來,這些被稱為「隱含條款」的條款,仍會根據法律或雙方之間的先前交易被納入合同內。
算定損害賠償
算定損害賠償是指,如果在履行合約期間發生某一事件而真實預先估計將造成的損失或損害。指定算定損害賠償的合約條款對立約方具有約束力。但合約中的「懲罰條款」(即在沒有真正的預估值且賠償數額是任意陳述的情況)則不具約束力。
合法性
某類合約在法律下屬于非法,以下是一些例子:保障某人生命的保險合約,但投保人並無可保權益、有關干犯罪行的合約、有關行賄公職人員的合約 ( 行賄政府官員 ) 、有關欺騙稅務局的合約,及有關剝奪法庭的司法管轄權合約。
立約各方的真正同意
在草擬合約時,不得有涉及人身危險的威脅(即一方不能強迫另一方訂立合同)。否則,合約可能無效,需要受到保護的一方也可以尋求避免合同責任。
解除合約
關於履行合約的責任,法律要求當事人履行有關合約規定的所有責任。雖然如此,合約可以通過互相協定、履行合同義務、違約或合約受挫(發生某些不可預見的事件,致使合約無法履行)而被解除。
(注意:此答案僅突出顯示了幾個重要問題。在簽訂合約之前,您可能還需要瞭解其他資訊。在這種情況下,最好還是徵詢律師的意見。)
合約的形式
如上所述,合同可以口頭或書面訂定。然而,在現實中,證明口頭合同的內容,甚至它存在,總是困難重重。因此,最好還是以書面形式準備和簽訂生意上的合約。
在生意上的合約方面,您可能見過「協議」和「契約」這些字眼。那麼,它們之間的區別是甚麼呢?何時使用「協議」?何時使用「契約」?
通過「協議」,立約一方同意做出另一方希望獲取的事情。如在前文「代價」一節中所述,為使合約具有法律約束力,立約各方必須提供並從交易中獲得利益(即代價)。這無疑是典型商業世界的運作模式。但在一些非典型的情況又如何呢?如果立約一方願意在不獲得任何回報的情況下向另一方贈送某些東西呢?
這就是「契約」登場的地方了。在關於「代價」的一節中,我們曾簡要地提到使用「契約」來詮釋有關饋贈禮物的承諾。以下是一些「契約」的例子:
此外,契約經常被描述為一份把資產所有權轉讓給新擁有人的書面法律文書。例如,「買賣協議」表示立約方願意進行買賣,但它不會確認買賣的實際行為。立約方隨後必須訂立「轉讓契據」,以把目標資產的實際權益轉讓給買方。
您也可能對「協議」和「契約」的以下差異感興趣:
當代法律還免除了部份有關訂立契約的形式。法律現在只規定「面值要求」,即如果一份文件被描述為契約,那它就是契約了。例如,文件中「作為契約簽訂」一詞就足以使其成為契約。
沒有受過法律培訓的商人要決定是否使用協議或契約來訂定合約,大概並不容易。我們強烈建議,您在簽訂任何重要合約(不論是協議還是契約)之前諮詢律師的意見。
首先,要決定違約的行為是屬於違反合約內的「條件」,抑或是違反合約內的「保證」。「條件」是合約的核心(主要)部分,如果其一方違反這些條款,另一方可解除合約及索取賠償。「保證」則屬於較輕微的條款,違反這些條款只可容許另一方索取賠償,但不可解除合約。
要分辨「條件」和「保證」須以普通常識為基礎,並考慮有關侵害程度是否很嚴重,與此同時,亦會考慮有關行業之行規或立約雙方的過往交易(如有)。如果有關的爭議被帶到法庭,將由法官作最終的判決。
閣下在採取法律行動前應先尋求法律意見。一般而言,無過失的一方可選擇採取下列措施:
(* 註:「強制履行命令」旨在迫令違約一方去履行合約所列明的責任。「禁制令」旨在禁止違約一方繼續作出某些行為。「撤銷令」旨在取消合約,並盡量將立約雙方回復至立約前的處境,例如要求退款或退貨等。)
受損失的一方有責任去減輕損失
因對方違約而蒙受損失的一方,仍須採取合理行動去盡量減少損失,並防止損失不必要地擴大,否則未必可以向違約方索取全數賠償金額。
在一旦發生問題時,合約中的免責條款可免除某一方的法律責任。不過,由於免責條款受《管制免責條款條例》(香港法例第71章)所規管,故此,利用免責條款來免除法律責任,並不是經常有效。一般來說,用來免除因死亡或個人傷亡而引致賠償的免責條款,通常屬無效。至於用來免除因經濟損失或財物損害所造成賠償的免責條款,其有效性則要依靠「合理標準驗證」來釐定。《管制免責條款條例》的附表2已列出運用「合理標準驗證」時的相關準則。
另外,免責條款亦受普通法所規限。例如,如一項免除條款必須納入合約之中,而立約一方又要依賴該免除條款,他或她便需採取合理行動令另一方得悉有關條款的已納入合約之中。
若一方作出虛假的事實陳述以誘使(或說服)某人與他訂立合約,他便干犯失實陳述的罪行。失實陳述必須具備下列三項先決條件:(i)某人作出陳述;(ii)他的陳述是錯誤的;(iii)不知情的一方被誘使與他訂立合約。
閣下應注意「事實陳述」與「意見陳述」有所不同。以售賣貨車的個案為例,如賣方向閣下表示該貨車載貨量為1,000公斤,並建議閣下在購買前驗證,這便屬於一項意見陳述。相反,若賣方表示貨車的汽缸容量為2,500毫升,這便是一項事實陳述。一旦閣下因賣方這項事實陳述而被誘使簽訂買賣合約,後來卻發現該貨車的汽缸容量只得1,500毫升,賣方便可能因其失實陳述負上法律責任。
《失實陳述條例》(香港法例第284章)容許不知情的一方向法庭申請,要求撤銷合約(即取消合約,並將立約雙方回復至未訂立約之前的處境)及追討賠償。
如一名人士或一間公司透過營業代理去售賣商品,該人士或公司(作為委託人)需為由代理人所訂立的任何合約負上法律責任。由於代理人並非訂立合約的當事人,一般不會受委託人及另一方所訂立的合約所規範。不過,如果代理人在未得適當授權(不按委託人的指示)簽訂合約,便需要負上法律責任。
作為代理人需對委託人負上的責任包括:小心謹慎、以適當技能執行委託人的指示、避免利益衝突、對委託人一切商業資料絕對保密(尤其是不可向競爭對手洩漏機密資料)、妥善存備賬簿、向委託人交待一切有機會影響訂定代理合約的個人利益。
作為委託人對代理人的責任包括:支付協議所訂的酬金(或者如代理人合約中未有列明,則按代理人所提供的服務支付一筆酬金)、為代理人承擔一切彌償責任、支付代理人在履行職責時所牽涉的一切合理費用(除非代理人合約已註明委託人可獲豁免)。
第1部對《公司條例》內的主要詞彙進行釋義。舉例說:
請務必注意,《公司條例》中定義的某些關鍵詞語的含義,可能與日常語言中的含義不同。例如,在日常語言中,「責任人」一詞只是指負責做某事的人。但在《公司條例》中,卻指授權或允許或參與違反《公司條例》,或不遵守要求或指示的公司高級人員或幕後董事。在這個前提下,「責任人」因此可能要負上刑責。
因此,閣下必須確保熟悉《公司條例》中某些過詞語的應用。
公司組成
第66條列出可根據《公司條例》組成的公司類別:
廢除組織章程大綱
如前文所述,在過去,有限公司必須有一份組織章程大綱,詳列它作為法律個體可以做些什麼。然而,《公司條例》遵循大多數司法管轄區採納的現代法律趨勢,廢除了組織章程大綱。
原有公司(即在舊制度下組成的公司)的章程大綱條文,會被視為該公司章程細則的條文,但有關法定股本及股份面值的條文除外,因這些條文已被視為己被刪除(第98條)。
在《公司條例》下組成的公司,只須提交法團成立表格及公司章程細則。
任何個人或一組人可以在擬組成的公司的章程細則上簽署,並將已簽署的章程細則,連同填寫好的法團成立表格,送遞至處長作註冊之用。
創辦成員同意成立公司及成為公司成員的協議,以往會包含在組織章程大綱內,現時則會包括在章程細則之中(第67條)。
公司必須有章程細則
依據《公司條例》組成的公司,必須有某些章程細則,例如公司名稱(第81條)、公司成員對公司的法律責任或如何分擔法律責任(第83條及84條)。
依據《公司條例》組成的公司,必須在章程細則內,列明其股本及最初的股份持有情況,這些資料亦應包括在法團成立表格之內。
根據第85(1)條,上述要求只適用於依據《公司條例》成立的公司。在舊制度下成立的公司,毋須為符合本條款而修訂其章程細則。
章程細則範本
根據第79條,公司可選擇採用符合其公司類別的章程細則範本內的任何或全部條文,作為自己的章程細則。
章程細則範本已列於第622H章《公司(章程細則範本)公告》附表1至3。
公告共有三套章程細則範本,分別為:公眾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細則範本、私人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細則範本、及擔保有限公司的章程細則範本。
除非公司經註冊的章程細則已排除或修改範本條文,否則公司在註冊時如沒有任何章程細則,則該公司所屬的公司類別而訂明的章程細則範本,將構成該公司的章程細則部分(第80條)。
非強制的細則
根據第82(2)條,公司可以選擇在章程細則內述明該公司的宗旨。
有股本的公司,亦可選擇在章程細則內述明公司最多可發行多少股份。
“Limited” /「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註冊時,只可以以“Limited”(英文名)或「有限公司」(中文名)作為公司名稱最後一個字(第102條)。
法團印章
舊制度規定每間公司都必須備有法團印章,以可閱字樣刻有該公司名稱。
現行的法律不再強制公司備有法團印章。公司可自行決定是否備有及使用法團印章。
公司可藉蓋上其法團印章(如有者)簽立文件;而公司如蓋上其法團印章簽立文件,則必須遵照其章程細則內所述有關法團印章的條交行事(第127條)。
股份面值、股份溢價帳、法定資本…已過時的概念
第135條列明,所有公司的股份沒有面值。這適用於所有不論屬於新制度或舊體制的公司。
也就是說,「面值」、「股份溢價帳」及「法定資本」等概念將不再使用。
第98(4)條列明,在舊制度下成立的公司,其章程細則有關法定資本和股份面值的條文,會被視為已被刪除。
股本等於成員投入公司的資本總額,毋須另設股份溢價帳。
更改股本
在廢除股票面值後,公司可更容易綜合或分拆股份,只需在不影響股本之下,減少或增加股份數量便可。
在沒有股份溢價脹下,公司仍然可以配發紅股,只要不將紅股價值轉換至股本帳戶便可。
在第170條下,公司可以:
過渡性及保留條文
第149條列明,公司可使用其股本,抵銷其開辦公司之費用、已支付之佣金或任何因發行股份而使用的其他開支。
第194至199條修改了有關合併及集團重組寛免事宜,令兩項寬免可在無面值制度下實施。
附表11中第35至41條包含有關廢止面值的過渡性條文。在合約下的股票面值或面值權益及相關概念,不會因轉換至無面值制度而受影響。
統一償付能力測試
第204條列明,減少股本、贖回或回購股份、及向公司提供財政援助,均使用統一的償付能力測試。
該測試主要由董事以列明表格作出償付能力陳述(第206條),表明公司就某項交易而言,可通過償付能力測試(第205條)。
公司董事必須查核公司的事務狀況及前景,以及考慮公司已有負債及潛在負債,以得出意見。如償付能力陳述是用於減少股本、贖回或回購股份,陳述必須由所有董事制訂及簽署。如用於財政援助,則須由多數董事制訂及簽署。
償付能力陳述毋須附上財務報表。
根據償付能力測試而減少股本
現時公司可以藉通過特別決議(毋須必定要透過法庭程序)來減少股本,公司需通過償付能力測試及依從以下程序:
當登記申報表獲公司註冊處處長登記時,股本減少便告生效。
報告豁免事項
部分公司獲准擬備簡化版的財政年度周年財務報表及董事報告。
第359至366條及附表3列出可擬備簡化版周年財務報表及董事報告的公司的條件:
「小型私人公司」或「小型私人公司集團」的私人控權公司,只要符合下列條件的其中兩項,即自動獲准擬備簡單報告:
「合資格私人公司」或「合資格私人公司集團」的私人控權公司,只要符合下列條件的其中兩項,以及獲至少75%有投票權的公司成員同意及沒有其他成員反對下,亦可擬備簡單報告:
「小型擔保公司」或「小型擔保公司集團」的私人控權公司,如年度收入總數或總額(視乎情況)不超過港幣2,500萬元;即自動獲准擬備簡單報告。
「混合集團」:如果某公司集團包含(i)小型私營公司或合資格私人公司,及(ii)小型擔保公司,而該公司集團的控權公司也是小型私營公司或合資格私人公司或小型擔保公司,則該公司集團也可獲准擬備簡單報告。
就《公司條例》於此部分如何定義公司的種類,請參考以下條文:
《公司條例》訂明的公司種類 |
相關條文 |
「小型私人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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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私人公司集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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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資格私人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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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資格私人公司集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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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擔保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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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擔保公司集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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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集團」 |
第380(7)條列明,上述公司在周年財務報表中,毋須「真實而中肯地」反映其公司在財政年度終結時的財務狀況及財政年度的財務表現。
依據第388(3)(a)條,該等公司毋須依從附表5規定,在董事報告內容中包括業務審視。
根據第622D章《公司(董事報告)規例》第3(3A)、4(3)、8(3)及10(7)條,上述公司毋須在董事報告中披露以下項目:
根據第622G章《公司(披露董事利益資料)規例》第23條,上述公司亦毋須在財務報表的附註中,披露公司在交易、安排或重要合約中,個別董事是否有重大利害關係。
此部分處理有關董事或公司秘書的委任、罷免及辭職。
董事數目
第454條要求私人公司須有至少一名董事。
第453條要求公眾公司及擔保有限公司須有最少兩名董事。
第457條限制私人公司(如該私人公司屬某上市公司的集團成員除外)的董事局組成,須有至少一名自然人任董事。
董事負有謹慎、有技巧及努力行事的職責
第465(1)條列明,董事必須謹慎、有技巧及努力行事。
在決定董事是否謹慎、有技巧及努力行事時,其行為舉止須與以合理努力並具備以下條件的人比較:
有關測試包括主觀及客觀元素。
第465(5)條列明上述職責適用於幕後董事。
第466條保留違反(或威脅違反)以合理水平謹慎、技巧及努力行事的責任之民事後果。
對董事的疏忽等行為之追認
第473條訂明,任何涉及公司董事的疏忽、失責、失職或違反信託行為,可獲公司追認,但必須獲得公司成員決議通過,而部分贊成票不會獲計算在內,當中包括作為當事人的董事、與該董事有關連的實體、或以信託方式,為該董事或該實體持有公司任何股份的成員。
對董事的彌償
在董事招致需向第三者負上法律責任時,第469條容許公司在符合某些條件的情況下,可向董事作出彌償。
彌償必定不能包含部分法律責任及訟費,當中包括刑事罪行的罰款、由監管機構施加的罰款、在刑事訴訟中,董事被定罪後所涉及的辯護費用、或在民事訢訟中,公司或有聯繫公司控告董事,或任何代表公司的單位控告董事,最終董事被判敗訴而招致的辯護費用(第469(2)條)。
公司若向董事或其聯繫公司的董事提供法例下容許的彌償,必須在董事報告中披露有關彌償條文(第470條),並在公司成員要求下,容許他們查閱有關條文(第471及472條)。
在不舉行會議下作出書面決議
第548條訂明了在不舉行會議以通過決議的情況下,如何提出、通過及記錄書面決議。
第549條指明,公司董事或其他成員可提出以書面方式通過決議。
在第551條之下,提出決議的公司成員,可要求公司將決議主要內容寫成不多於1,000字的陳述書,並在公司成員之間傳閱。
當書面決議通過後,如有不少於5%(或公司章程指明的較低百分比)表決權的公司成員提出要求,公司有責任向每名成員傳閱有關決議,要求他們同意(第552條)。
根據第553條,以印本形式或電子形式的傳閱均屬有效,公司亦可在網站上載有關決議。
在第558條下,同意書面決議的期限為傳閱日期起計的28日內,或公司章程細則訂明的期限。
公司成員可表示同意該書面決議,並以印本形式或電子形式,將表示同意的文件送交公司(第556條)。
根據第559條,如決議是藉書面決議通過,公司必須在15天內,向所有成員及核數師發出通知。
豁免周年成員大會
公司如獲得全數成員同意,可毋須舉行周年成員大會(第612、613及614條)。
保存重要控制人登記冊
自2018年3月1日起,除上市公司外,在香港註冊的所有公司均須取得及維持其重要控制人的最新資料,保存於一份重要控制人登記冊內,並應執法人員的要求供其檢查。
重要控制人包括對公司擁有「重大控制權」的「須登記人士」(必須是自然人)或「須登記法律實體」(必須是公司股東)(第653C和653D條)。
如果滿足《公司條例》附表5A第1部分中指定的以下5個條件中的一個或多個條件,則個人或實體對公司擁有「重大控制權」。
第653H條規定,公司必須保存一份重要控制人登記冊;該登記冊須以英文或中文撰寫。
重要控制人登記冊必須包含第653I條和附表5B及5C中提到的細節。該等細節須在規定的時限內載入登記冊內(第653I條)。登記冊應存放在公司的註冊辦事處或在香港的指定地點(第653M條)。
第653P條規定,公司必須採取合理步驟識別其重要控制人,例如向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為重要控制人的任何人發出通知,或向知道另一人是重要控制人及其身份的人士發出通知(第653P條),並且必須不時更新重要控制人登記冊內的資料(第653T條)。
重要控制人登記冊須應執法人員的要求開放供執法人員檢查及獲取副本(第653X條)。
公司必須指定至少一名代表,向執法人員提供有關重要控制人登記冊的資訊及提供相關的協助(第653ZC節)。
根據此部份,財政司司長可根據第840、841及853條委任審查員,對公司事務作出調查及查訊。
此部分亦賦予公司註冊處處長新的權力,可要求公司交出文件、記錄及資料,以查明公司是否有作出某些行為,導致干犯與虛假或誤導性陳述相關的訂明罪行。
審查員可要求任何人在向其交出記錄或文件之前,先保存好該等記錄或文件(第846(1)(b)條),亦可要求任何人在宣誓之下,回答審查員的任何提問及作出解釋(第848(2)條)。
根據第863條,如不遵從審查員的要求,可構成刑事罪行。
第864條明確訂明,法庭可依據審查員的申請,命令不遵從要求的人遵從要求,並非只是懲罰不遵從要求的人。
上述權力與第571章《證券及期貨條例》及第588章《財務匯報局條例》所訂明的權力相似。
無論是審查員依據第19部第2分部、或財政司司長依據第3分部調查公司事務而取得的資料,第880至882條都列明了有關資料享有保密規定。
第880條訂明了法定保密責任,第881條明確界定在甚麼情況下,可向其他監管機構披露該等資料。
如違反保密條文,根據第882條,屬刑事罪行。
第884條屬保障性條文,任何人如自願提供資訊,以協助調查及查訊公司事務,某些情況下可獲豁免,毋須因披露資料而負上法律責任。
第885條提供進一步保障,指明在民事、刑事或審裁處的法律程序中,不得披露舉報人的身份。
第873條賦予公司註冊處處長權力,要求公司交出或複製記錄或文件,以及要求公司就某些記錄或文件提供資料或解釋,以查明公司是否有作出某些行為,導致干犯第750(6)條或第895(1)條下的罪行,即向處長提供文件,當中含有虛假或誤導性陳述。
第875條規定了對不遵守處長要求的刑責。
創辦小型企業可能是一個富有挑戰性和令人興奮的體驗。但是閣下不妨考慮不要從零開始建立業務,而是購買現有並已在運作中的業務。
收購現有並已在運作中的業務,優勢是顯而易見的。僅舉幾例:產品或服務已經在市場上,品牌可能已成熟,啟動時間可以顯著縮短,可能更容易獲得融資,已有穩健的客戶群等。買方只需評估它願意為收購業務付出多少,並找到一個願意以雙方同意的價格出售業務的賣家。
收購現有業務最直接的方式是收購經營該業務的公司的所有股份。公司的全部權利、義務和責任將由買方承擔。當然,買方必須對目標公司進行盡職調查,以確保它購買的業務確屬其真正所需。然後,雙方應達成股份買賣協議,以釐定股份價格、成交日期、賣方的擔保和陳述、納稅彌償責任、賣方責任上限等事項。視乎目標公司的規模和運作複雜性,整個買賣過程可能非常複雜需要數個月才能完成。如果沒有專業協助,要完成整個買賣過程並非易事。因此,如果買方和賣方不委聘會計師和律師等專業人員參與工作,他們將承擔相當大的風險。
如果買方只想收購某公司的個別業務,而不是整個間公司,則買方可以只選擇它希望購買的資產和負債。例如,某公司可能正在經營一系列不同商號的餐廳;買家可能只有興趣購買其中一家餐廳。在這種情況下,雙方將只處理該特定餐廳的業務的買賣。這是在不轉讓控股公司股份的情況下進行業務轉讓。除賣方與買方之間可能達成的任何協議外,該宗交易還須受《業務轉讓(債權人保障)條例(第49章)的約束。該條例規定,在轉讓業務時,除非雙方遵守該條例所訂的某些程序,否則買方須承擔與經營該業務有關的所有債務及責任。最重要的程序是,雙方必須在業務轉讓前不超過4個月及不少於1個月在政府《憲報》刊登轉讓業務通告。在發佈後1個月,該通告即算完成。買方將不再對與該業務有關的一切責任負責,除非有債權人在通告完成前就該業務所產生的任何責任對賣方提起訴訟。
如果有關的業務是由獨資經營者或合夥人經營,則股份收購的概念就並不適用了。在出售和購買此類業務的時候,情況將與上一段討論有關收購生意的情況類似。當事人也應該嚴格遵守《業務轉讓(債權人保障)條例》(第49章)規定的程序。
如果某人透過互聯網從事貿易或提供服務,而有關的業務運作或服務是在香港進行,則該人必須提交商業登記申請。營商人士無論是在網上或透過零售地點營商,均須遵守《商業登記條例》(第 310 章)的相同規定。如未能遵守商業登記規定,有關人士可能會被檢控。
商業登記規定
i) 交易貨品種類
不論買賣的貨品是全新或二手,均須辦理商業登記。
ii) 年齡
商業登記申請人的年齡並無限制。根據《商業登記條例》(第 310 章),如未成年人經營業務(獲豁免業務除外),該未成年人及其受託人(可包括監護人)均須提交商業登記申請。
iii) 業務名稱
業務透過網上交易平台或網上商店所使用的業務名稱,必須與商業登記證上所列的名稱相符。對於同一項業務,閣下可以註冊多個業務名稱,但每個額外的商業名稱將視為一個獨立的分行。如果閣下經營多個業務,每個業務都應單獨註冊,每個業務都可以有自己獨特的業務名稱。
iv) 營業地址
商業登記時,應使用實體地址作為營業地址。閣下不能將網上商店的網站連結或電子郵件地址註冊為營業地址。
閣下的活動是否構成「在香港經營業務」?
稅務局會收集有關活動的資料,包括採購及推廣貨品、招攬顧客、交付貨品、結算銷售收益等、經營規模及進行活動的地點等,以決定透過互聯網進行的活動是否構成在香港經營業務。
豁免繳付商業登記費及徵費
儘管小企業東主仍須為其業務進行登記,但他們可申請豁免繳付徵費及商業登記費,只要閣下的業務每月平均銷售額或收入不超過 $10,000(主要得自提供服務的業務),或不超過 $30,000(其他業務)。
從網上交易賺取利潤的個人是否需要繳納利得稅?
每名在香港從事行業、專業或業務,並從該等活動中獲取在香港產生或源自香港的利潤的人士,均須繳付利得稅。稅務局會根據個案的整體事實,決定某人是否須就透過互聯網進行交易的利潤繳納利得稅。
除了上述與香港商業登記有關的考慮因素外,閣下應注意可能還有其他法律和稅務方面的考慮因素。視乎閣下的業務架構(例如營運流程、客戶所在地、寄存閣下業務的伺服器位置等),可能會出現其他司法管轄區的法律及稅務考慮因素。我們強烈建議閣下檢討閣下的業務架構,並在需要時尋求法律及/或稅務意見。
在公司有償債能力的情況下,有兩種主要的結業方式:(1) 撤銷註冊和 (2) 公司成員自動清盤。撤銷註冊是一種相對較短、成本較低且簡單的程序,用於解散符合某些特定要求的已停業私人公司。另一方面,就傳統的清盤程序而言,公司清盤是指委任清盤人清算帳目、償還任何債務、清算資產,並將任何剩餘資金分派給股東。
本部分主要討論以撤銷註冊的方式解散公司。
要求
公司必須是根據《公司條例》(第 622 章)成立的有償債能力的私人公司或擔保有限公司。要以撤銷註冊的方式結束公司,公司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程序
如符合上述所有條件,申請人可於不反對通知書發出日期起計三個月內,向公司註冊處遞交以下文件:
如果公司註冊處確定所有支持證據均無問題,則會在5個工作日內發出確認已收到撤銷註冊申請的信函。之後處長會在憲報刊登關於建議撤銷有關公司的註冊的公告。如果處長在刊登第一份公告後3個月內未收到任何反對意見,處長將進行撤銷註冊程序,在憲報上刊登最終公告,宣布公司在公告刊登當日撤銷註冊,並正式通知申請人或獲提名人士。
假設沒有任何不必要的延誤,整個過程可能需要6至8個月。
公司解散後,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將成為公司所有財產的合法擁有人,包括銀行帳戶中的任何貸方餘額。因此,在提交公司註銷申請之前,建議您諮詢律師或其他專業人士,以確保公司資產的正確處置。
若要申請取消商業登記,閣下必須在業務結束之日起一個月內向稅務局商業登記署發出書面通知。
在公司撤銷註冊之前,仍必須遵守規定,例如提交周年申報表及通知註冊辦事處的變更。
恢復被撤銷註冊的公司
被撤銷註冊的公司可根據第 765 條向原訟法庭提出恢復註冊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