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我是否必须回答警方的询问?
被告可以在法庭上或执法机关人员面前行使其保持沉默的权利(「缄默权」)。《香港人权法案条例》第 11(2)(g) 条和《公民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 14(3)(g) 条等宪法条文明确承认此项权利,并指出个人有权拒绝作证以自证其罪或承认有罪。
然而,缄默权是有例外情况的。例如,《道路交通条例》(第374章)第 63 条规定,如果驾驶人涉嫌道路交通犯罪或涉及交通事故,则在警方要求下,他们有义务向警方披露其姓名、地址及驾驶执照号码。
在查问过程中,警方必须遵循《查问疑犯及录取口供的规则及指示》中所列出的原则和规定。虽然这些规则并不具备法定效力,但在决定被告的陈述可否作为可接纳的证据时,任何违反这些规则的行为都会纳入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