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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列队认人的程序

负责列队认人程序的主管人员有两项主要要求:

  1. 具有总督察或以上的职级;及
  2. 与案件的调查无关及没有参与调查。

 

如果由案件的调查人员进行列队认人,可能会损害列队认人程序的公平性。在此情况下得出的指认证据,将被视为在法庭上不可采纳。

 

在将疑犯带到指定地点进行列队认人之后,负责列队认人的警员会询问疑犯是否对列队认人的安排或任何其他参与者有任何异议。疑犯提出的任何异议都会记录在  Pol. 279 表格,并在必要时采取步骤解决疑虑。疑犯将有机会选择在队列中的位置,这一选择将在 Pol. 279 上清楚记录。如果有多位目击证人,负责警员会在每位目击证人离开房间后告知疑犯如果他们想,可以改变在队列中的位置。列队中的每个位置都会有清楚的编号,可以使用每个参与者面前地板上的数字标记,或者其他方法。

 

疑犯可以在法律代表陪同下进行列队认人。这符合《查问疑犯及录取口供的规则及指示》第 (c) 条的原则,其中订明任何人在调查的每个阶段均应可私下与其法律代表联络。

 

按照惯例,列队认人的过程通常会进行录影。在过程中,疑犯与演员位于单面反射镜的一侧,而目击证人则在另一侧。这种设置使目击证人能够看到疑犯和演员,但可避免疑犯和演员看到目击证人。关键因素在于是否有与疑犯数成正比的足够演员,以确保列队认人手续是公平且适当的。

 

根据《警队程序手册》第 24 段,列队指认应至少由八人组成,但不包括疑犯。这些人在年龄、身高、一般外貌和社会地位方面应与疑犯非常相似。如果疑犯有任何明显的标记或特征,例如纹身或明显伤疤,则应在疑犯和其他参与者身上隐藏这些特征。同样地,如果疑犯佩戴眼镜、留胡子、髭或任何其他显著特征,其他参与者也应具备类似特征。

 

一般而言,一个队列中只会包括一名疑犯,除非有两名疑犯的外貌相似,在此情况下,他们会与至少另外 12 人一起列队。必须注意的是,在任何情况下,单一列队中都不应包括超过两名疑犯。

 

如果演员与疑犯的外貌不相似,列队认人的证案价值可能会受到损害。在无法找到身高或体型相似的演员的情况下,可以采取替代措施。为了减少身体上的差异,疑犯和演员可被要求坐下并用毯子覆盖身体。疑犯的特殊标记或特征(如疤痕)可被隐藏,或者每位演员都可透过化妆或其他方式拥有类似的标记或特征。

 

在列队认人的过程中,保持公平是至关重要的。因此,目击证人不得受到任何有关实际疑犯的提示或影响。警方在列队认人之前不得向目击证人提供疑犯的照片。如果目击证人在列队认人之前已经看过疑犯的照片,他们的指认证供可能不再被视为可靠。同样地,如果警方告知目击证人有关于疑犯的外貌,也会使他们的指认证供「完全没有价值」。这些惯例旨在确保列队认人的过程不被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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