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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盘问

控方传召的证人须接受被告(如多于一名被告,则每名被告)的法律代表盘问,而辩方传召的证人(包括被告本人)则须接受控方以及所有其他被告的法律代表盘问。

 

盘问的目标可分为两部分:

  • 测试证人是否准确和诚实,或使证人的诚信成疑,或质疑他的可信性;及
  • 从证人口中引出有用资讯,以削弱对方的案情或支持盘问者的案情。

 

盘问的范围仅限于受争议的事实和证人的可信性等事宜。与主问不同的是,引导性问题可在盘问时提出。事实上,引导性问题是盘问中的不可或缺的元素,尤其是盘问一方向证人指出案情的时候。

 

常被引用的古典案例Brown v Dunn (1893) 6 R 67指出,如果盘问一方有意推翻证人的证供,他便有责任向证人指出其案情,以给予证人一个机会来反驳,厘正他所说的话,或解释表面上的矛盾。

 

律师专业操守之下,盘问者不应与证人争辩,或提出一些具伤害性或羞辱性的问题。

 

盘问者可向证人提出可能会导致证人入罪的问题,例如证人于被控罪行或其他罪行中的参与。可是,盘问者应该邀请法庭提醒被告有权保持缄默,并可决定作答与否。若果证人选择回答问题,任何于宣誓下说出的事情可能在未来法律程序中对他不利。若果证人选择不回答问题,法庭便有权从他拒绝回答特定问题一事对该名证人作出不利推论。

 

在强奸罪和猥亵侵犯罪的审讯中,针对投诉人性经验的问题有特定规限。《刑事罪行条例》(第200章第154条禁止盘问者询问投诉人与除了被告以外其他人的性经验。但若果拒绝这些提问会对被告构成不公,裁判官/法官仍保留准许这些提问的权力。就这条法例而言,投诉人的定义只限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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