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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若我透過互聯網與他人訂立合約,應該注意甚麼事情?

按《電子交易條例香港法例55317規定,除非立約雙方另有協議,否則合約是可透過電子紀錄(例如電郵)形式訂立。除了《電子交易條例附表1所述的紀錄(如遺囑、授權書、地產物業的買賣合約、按揭合約)之外,可予查閱以作日後參考的電子紀錄均可用作呈堂證據。

 

如合約需當事人簽署(而其中不涉及政府機構),當事人可利用任何形式的電子簽署,只要雙方同意並認為是可靠和合適便可。例如,立約雙方可在書面合約上先簽署,然後透過掃瞄器將合約儲存在電腦內,再電郵給對方。若合約涉及政府或銀行服務,當事人便必須使用數碼簽署,簽署由郵政署長發出的電子證書核實,有關詳情可瀏覽香港郵政的網頁

 

如合約由不同國家的人或公司透過互聯網訂立,合約條款便應按與合約聯繫最密切的地方法律執行* 。以課稅為例,稅款應按取得利潤的地方的稅務條例釐定(除非另有協定)。例如,如果閣下將貨物運至日本,並在當地出售,閣下便需按日本稅務條例繳稅。不過,這純粹是基本原則。閣下應就此徵求專家意見。

 

:在決定甚麼地方與合約條款有密切的聯繫時,普通法會考慮下列因素:訂立合約的地點、履行合約條款的地點、立約雙方居住或營業地點、合約的性質和主題。不過,必須強調除了上述因素外,法庭還會考慮其他與合約有關的因素。若就此有任何疑問或糾紛,閣下應徵求法律意見。

 

在互聯網上輸入個人資料時應小心。《個人資料私穩條例486就利用個人資料作商業用途及消費者取得個人資料的權利等方面,作出特定的規管。詳情亦可參閱另一題目 – 個人資料私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