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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第19部 調查及查訊

根據此部份,財政司司長可根據第840841853條委任審查員,對公司事務作出調查及查訊。

 

此部分亦賦予公司註冊處處長新的權力,可要求公司交出文件、記錄及資料,以查明公司是否有作出某些行為,導致干犯與虛假或誤導性陳述相關的訂明罪行。

 

審查員可要求任何人在向其交出記錄或文件之前,先保存好該等記錄或文件(第846(1)(b)條),亦可要求任何人在宣誓之下,回答審查員的任何提問及作出解釋(第848(2)條)。

 

根據第863條,如不遵從審查員的要求,可構成刑事罪行。

 

第864條明確訂明,法庭可依據審查員的申請,命令不遵從要求的人遵從要求,並非只是懲罰不遵從要求的人。

 

上述權力與第571章證券及期貨條例》及第588章財務匯報局條例》所訂明的權力相似。

 

無論是審查員依據第19部第2分部、或財政司司長依據第3分部調查公司事務而取得的資料,第880882條都列明了有關資料享有保密規定。

 

第880條訂明了法定保密責任,第881條明確界定在甚麼情況下,可向其他監管機構披露該等資料。

 

如違反保密條文,根據第882條,屬刑事罪行。

 

第884條屬保障性條文,任何人如自願提供資訊,以協助調查及查訊公司事務,某些情況下可獲豁免,毋須因披露資料而負上法律責任。

 

第885條提供進一步保障,指明在民事、刑事或審裁處的法律程序中,不得披露舉報人的身份。

 

第873條賦予公司註冊處處長權力,要求公司交出或複製記錄或文件,以及要求公司就某些記錄或文件提供資料或解釋,以查明公司是否有作出某些行為,導致干犯第750(6)條第895(1)條下的罪行,即向處長提供文件,當中含有虛假或誤導性陳述。

 

第875條規定了對不遵守處長要求的刑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