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第9部 帳目及審計
報告豁免事項
部分公司獲准擬備簡化版的財政年度周年財務報表及董事報告。
第359至366條及附表3列出可擬備簡化版周年財務報表及董事報告的公司的條件:
「小型私人公司」或「小型私人公司集團」的私人控權公司,只要符合下列條件的其中兩項,即自動獲准擬備簡單報告:
- 年度收入總數(或總額)不超過港幣1億元;
- 資產總數(或總額)不超過港幣1億元;或
- 不超過100名僱員。
「合資格私人公司」或「合資格私人公司集團」的私人控權公司,只要符合下列條件的其中兩項,以及獲至少75%有投票權的公司成員同意及沒有其他成員反對下,亦可擬備簡單報告:
- 年度收入總數(或總額)不超過港幣2億元;
- 資產總數(或總額)不超過港幣2億元;或
- 不超過100名僱員。
「小型擔保公司」或「小型擔保公司集團」的私人控權公司,如年度收入總數或總額(視乎情況)不超過港幣2,500萬元;即自動獲准擬備簡單報告。
「混合集團」:如果某公司集團包含(i)小型私營公司或合資格私人公司,及(ii)小型擔保公司,而該公司集團的控權公司也是小型私營公司或合資格私人公司或小型擔保公司,則該公司集團也可獲准擬備簡單報告。
就《公司條例》於此部分如何定義公司的種類,請參考以下條文:
《公司條例》訂明的公司種類 |
相關條文 |
「小型私人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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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私人公司集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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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資格私人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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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資格私人公司集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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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擔保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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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擔保公司集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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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集團」 |
第380(7)條列明,上述公司在周年財務報表中,毋須「真實而中肯地」反映其公司在財政年度終結時的財務狀況及財政年度的財務表現。
依據第388(3)(a)條,該等公司毋須依從附表5規定,在董事報告內容中包括業務審視。
根據第622D章《公司(董事報告)規例》第3(3A)、4(3)、8(3)及10(7)條,上述公司毋須在董事報告中披露以下項目:
- 董事透過認購股份或債權證而獲利時,該董事在有關安排下有何利害關係;
- 捐款;
- 董事辭職或拒絕參選連任董事的理由;或
- 在交易、安排或合約中,是否由該公司的指明企業訂立,及個別董事是否有重大利害關係。
根據第622G章《公司(披露董事利益資料)規例》第23條,上述公司亦毋須在財務報表的附註中,披露公司在交易、安排或重要合約中,個別董事是否有重大利害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