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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若我在他人的失實陳述(誤導)之下簽訂合約,我可否依據法律去解除合約或向對方索取賠償?

若一方作出虛假的事實陳述以誘使(或說服)某人與他訂立合約,他便干犯失實陳述的罪行。失實陳述必須具備下列三項先決條件:(i)某人作出陳述;(ii)他的陳述是錯誤的;(iii)不知情的一方被誘使與他訂立合約。

 

閣下應注意「事實陳述」與「意見陳述」有所不同。以售賣貨車的個案為例,如賣方向閣下表示該貨車載貨量為1,000公斤,並建議閣下在購買前驗證,這便屬於一項意見陳述。相反,若賣方表示貨車的汽缸容量為2,500毫升,這便是一項事實陳述。一旦閣下因賣方這項事實陳述而被誘使簽訂買賣合約,後來卻發現該貨車的汽缸容量只得1,500毫升,賣方便可能因其失實陳述負上法律責任。

 

失實陳述條例》(香港法例第284章)容許不知情的一方向法庭申請,要求撤銷合約(即取消合約,並將立約雙方回復至未訂立約之前的處境)及追討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