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第2部 公司註冊處處長及公司登記冊 此部分與公司註冊處處長(「處長」)的一般職權有關。 根據第23條,處長可以指明任何所需文件的格式,以實施《公司條例》。 處長可以發出指引—— 顯示處長打算以何種方式,執行任何職能或行使任何權力;或 就實施《公司條例》的任何條文,提供指引(第24條)。 根據第45條,處長必須提供公司登記冊,讓公眾在合理時間查閱。 Book traversal links for 2. Part 2 Registrar of Companies and Companies Register ‹ previous ‹ 上一頁 ‹ 上一页 back to top 返回首頁 返回首页 next ›下一頁 ›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