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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第2部 公司註冊處處長及公司登記冊

此部分與公司註冊處處長(「處長」)的一般職權有關。

 

根據第23條,處長可以指明任何所需文件的格式,以實施《公司條例》。

 

處長可以發出指引——

  1. 顯示處長打算以何種方式,執行任何職能或行使任何權力;或
  2. 就實施《公司條例》的任何條文,提供指引(第24條)。

 

根據第45條,處長必須提供公司登記冊,讓公眾在合理時間查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