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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由授权人签立

授权人必须在一名注册医生一名律师面前签署持久授权书。即是说,授权人须在订明的表格签署两次,一次在注册医生面前,另一次则在律师面前。最理想的情况当然是授权人、 注册医生和律师全都在场;各人可以一次过在订明表格的所需位置上签署。至于不太理想的情况,法律允许授权人可先行在注册医生面前签署,然后在其后的28天内,在律师面前签署(《持久授权书条例》(香港法例第501章第5(2)(a)条)。请留意:只有授权人在律师面前签署持久授权书,持久授权书方为签立。换言之,在注册医生面前签署持久授权书之后,以及在律师面前签署之前,持久授权书在这段时间期间,只是数页废纸。

 

《持久授权书条例》(香港法例第501章第5(2)(b)条指出,假若授权人精神上有行为能力,但却因身体状况无能力签署持久授权书,可作以下安排:「如授权人身体上无能力签署,则另一人可在授权人在场并在其指示下,代授权人签署该文书,该另一人不得是受权人或受权人的配偶,亦不得是见证该文书的签署的注册医生或律师或该医生或该律师的配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