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以个人为受权人
《持久授权书条例》(香港法例第501章)第6(a)条规定,以个人身份成为受权人,他/她在签立持久授权书的时候,必须是「已年满18岁的个人,并且不是已破产或精神上无能力行事的。」
此外,必须注意的是,受权人不可以是:
- 见证签署订立该项持久授权文书之注册医生或律师;
- 该注册医生或律师的配偶;或
- 与该注册医生或律师有血缘或姻亲关系的人。
(《持久授权书条例》(香港法例第501章)第5(2)(aa)条)
此乃为了防止受权人与注册医生/律师之间存在角色冲突,也可避免注册医生或律师可能对授权人行使不当影响。
除上述人士以外,授权人基本上可自由任命其喜欢的人士担任持久授权书的受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