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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假设授权人在其持久授权书内指定,持久授权书将在授权人被确诊患有痴呆(失智)症之时开始生效。数年后,授权人出现了痴呆(失智)症的徵状。不过,受权人没有把持久授权书拿到法院申请注册。其后,授权人被确诊为精神上无行为能力。但受权人仍没有把持久授权书拿到法院申请注册。那么,受权人可以行使该持久授权书载有的权力吗?毕竟持久授权书规定它将在授权人被确诊患有痴呆(失智)症之时开始生效。看来即使受权人违反有关注册的规定,他/她并没有做错甚么。那么,注册是多余的吗?

让我们想像以下情况:受权人拿着一份未经注册的持久授权书到银行,要求从授权人的帐户提款(假设这确实属于持久授权书内已列明的权限之一)。受权人也拿着医生的证明书,确认授权人已患上痴呆(失智)症。受权人告诉银行职员:「看看这份持久授权书,授权人已签署、医生已签署、律师已签署。我也有医生的证明书。所以,现在请让我提款。」银行职员会很乐意遵从授权人的要求吗?大概不会。《持久授权书条例》(香港法例第501章>)第4(3)条 指明:「在授权人其后患有精神上无行为能力的情况下,受权人不得根据该项授权的权限作出任何事情,除非该项授权已注册,或直至其注册为止。」银行职员大概不会根据一份未经注册的持久授权书而答应受权人的要求。因此,持久授权书的注册,乃令持久授权书正式生效的重要步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