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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 精神上变为无行为能力之前没有签立持久授权书而可能出现的情况

统计数字显示,香港市民对于使用持久授权书仍然相当陌生。有关持久授权书的优点,大概已经说明白了。以下为一些假设个案,其中下列个案的主人翁,在变得精神上无行为能力之前,并没有签立持久授权书:

 

假设性个案:X先生

 

X先生现年60岁,经济算是富足,但他近来开始出现痴呆(失智)症的典型徵状,例如丧失记忆、思考能力下降、语言障碍、无法认出家人等。X太太听闻有关持久授权书的概念,也同意应该让X先生签立一份持久授权书。她很快找到一位律师,寻求法律意见,询问有关让X先生签立持久授权书的可行性。律师告诉她,持久授权书必须在授权人精神健全之时签立;既然X先生现在已经出现痴呆(失智)症的迹象,也许为时已晚。该律师建议X先生和X太太先行咨询医生,尽快确定X先生的精神状况。X太太带X先生看了几位医生,全都诊断X先生已患上痴呆(失智)症,并且精神上已无行为能力。当然,这些医生都不会愿意在持久授权书上签署,核证X先生是精神上有能力行事的。现在,X家族除了照顾X先生的身体状况,还要面对以下的财务问题:

 

  • X先生的家庭虽然看似颇为富裕,但大部份资产——例如银行帐户内的现金存款和上市公司的股票—都由X先生以个人名义持有,因此,X太太无法动用或变现这些资产,以应付家庭财政开支及X先生的医疗费用。
  • X先生和X太太在某银行持有一个联名户口,约有几十万元存款。X太太总算可以从这个帐户提款,但恐怕这个帐户的存款在几年内(或许在更短的时间内)就会被耗尽。
  • X太太现在必须依靠自己的私人储蓄以维持家庭开支。
  • X太太也将需出售她的珠宝首饰以套取现金。幸好她的珠宝首饰大部分都存放在以她个人名义开立的银行保险箱内。
  • X太太知道X先生一向有收藏一些价值不菲的罕有钱币。这些钱币都放在以X先生个人名义开立的银行保险箱内。因此,X太太无法拿到钱币。  
  • 最令人不安的是他们的儿子。X先生和X太太的儿子已经40多岁,但一直不务正业,游手好闲,而且挥霍无度。当然,父母和儿子之间关系并不和谐。但由于这是他们唯一的儿子,X先生和X太太一直容忍他,多年来仍然在财政上支援他。现在X太太最担心儿子会借机利用X先生的精神状况,例如带X先生到银行提取现款,然后自己把钱拿走。

显然,如果X先生在他精神上仍然有能力行事的时候已签立持久授权书,以上的灾难性事件全都不会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