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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I. 已签立持久授权书,及后变为精神上无行为能力而可能出现的情况

以下是Y女士的个案:

 

假设性个案:Y女士

 

Y女士在自己精神上仍然有行为能力的时候已签立一份持久授权书。Y女士的丈夫已离世多年,并留下一笔颇为可观的遗产给她。她有两个儿子。遗憾的是,长子不肖,多年前已离家,伤透了Y女士的心,她早已当作没有这个儿子。尤幸次子颇尽孝道,他一直与Y女士同住,并照顾着经已快到70岁的母亲。次子也是持久授权书内指定的受权人。该持久授权书明确指定它将在Y女士被诊断为精神上无行为能力时开始生效。持久授权书也载有足够明确和具体的指示,说明次子作为受权人应如何处理Y女士的财产和财政事务,包括授权次子将Y女士的银行存款转到次子新开立的户口名下,纯粹为处理Y女士的资产。

 

次子最近注意到,Y女士出现一些痴呆(失智)症的明显徵状。经家庭医生诊断后,确认Y女士已属于精神上无行为能力。次子带着那份持久授权书往见其律师,徵询法律意见。然后:

 

  • 在律师的协助下,次子把持久授权书呈交法院申请注册。
  • 次子为人正直,但其个人事业发展不算成功,收入仅足够维持生计,但不足以维持Y女士的生活水平。幸好,藉着《持久授权书条例》(香港法例第501章第4(5)条,次子可以在等候持久授权书完成注册期间,在一定程度上动用Y女士的资产。
  • 完成有关的注册过程后,次子得以全面掌管Y女士的资产。藉着那份持久授权书,他得以动用Y女士的财务资源,好好照顾母亲。
  • 失踪多年的长子在此时出现。他要求分到父母的财富中他「应得的一份」。次子当然拒绝。
  • 然后大儿子试图接近Y女士,并利用她精神上无行为能力的状况。幸运的是,次子已依据持久授权书赋予他的权力,以自己的名义,在银行开立全新户口,并把Y女士的所有存款提走及转移到该户口,而该户口只会处理Y女士的资产。即使长子带Y女士到银行提款,也根本无款可提。
  • 次子继续好好地照顾Y女士。

X先生和Y女士两宗个案的分别,相信已经显而易见,不需要进一步解释。虽然Y女士的个案中,不时出现「幸运」一词,但促使两宗个案有不同的结果,并非靠运气,而是Y女士早已为未来做好准备,关键就是那份持久授权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