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至主內容

III. 我受傷後,何時可提出申索?

在香港,若閣下遭遇因他人犯錯而引起的意外,導致身體受傷成為受害人,閣下便可採取法律行動,就身體受傷提出申索。人身傷害申索屬於民事訴訟案件,旨在賠償因他人犯錯引起意外而導致身體受傷的受害人。人身傷害申索並不會將刑事責任及刑罰加諸於犯錯一方身上。

 

單憑「意外發生」這個事實並不足以證明被告人疏忽。申索人(在此情況下即傷者)須履行舉證責任,他/她必須以可能性的權衡為準則,證明意外是由被告人犯錯(疏忽)引致的。在人身傷害的申索案件中,舉證可建基於不同訴訟因由。

 

這些「因由」包括疏忽、侵犯他人(例如襲擊他人身體)、滋擾、違反法定責任或違反合約上的責任。若某人蓄意傷害閣下,閣下亦可向他/她追討金錢賠償。然而,若意外不涉及任何人犯錯或疏忽,訴訟便欠缺訴訟因由,亦因此不能向任何人興訟去追討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