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申索信(原告人)及建設性的答覆(被告人)
訴訟展開前,申索人必須先將申索信的文本一式兩份送交擬定的被告人,此申索信須依循實務指示18.1樣本之格式。申索信採用的信件樣本格式,可因應個別案件的情況加以修改。若申索人知道或能夠確定有關的保險人身份,便須將上述申索信的一份文本,送交該等保險人。如情況合適,申索信可提出建議,安排專家進行醫學檢查。申索人通過此申索信,須盡量提供其理應提供的資料及文件,使擬定的被告人可給予建設性的答覆。
申索信必須在訴訟展開前不少於四個月送交對方,而建議的被告人須於一個月内給予建設性的答覆。若被告人沒有給予建設性的答覆,申索人便有權即時展開訴訟,而毋須承擔任何訟費的風險。然而,若申索人於一個月内收到建設性的答覆,各方便須在隨後的三個月期間進行建設性的溝通,及互相披露關乎法律責任及賠償額問題的資料和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