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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 如何就人身傷害提出申索?

一般而言,向法庭提出人身傷害申索的時限是意外發生日期起計的三年之內。這一點很重要:若閣下沒有在三年時限內展開法律行動,便會失去興訟的權利。

 

以下是提出人身傷害申索的一些實用資訊:

 

  • 若遭遇意外後身體受傷,閣下應即時通知警方及召喚救護服務,並告知醫生所受的一切傷害。
  • 記錄意外發生後,身體出現的所有毛病。
  • 由於閣下需要證明身體受傷是他人的行為引致,因此,閣下應採取相應行動,在導致閣下受傷的意外現場收集證據,以支持閣下提出申索。
  • 若情況許可,以拍照或簡單畫像記錄意外現場。
  • 向任何目擊意外發生的人士索取聯絡方法,並告知日後會聯絡他們。
  • 提出人身傷亡申索時,閣下需要提供意外的詳情,包括事發地點、日期和時間、任何目擊者的個人資料以及涉事各方的資料。
  • 若身體受傷致使閣下失去工作,或導致閣下遭受永久損害,例如截肢、癱瘓或因而需要護理服務,這些情況均須被納入考慮之列。
  • 閣下應尋求醫生評估以取得病情預斷;保留所有與治療相關的收據;備妥意外發生前的糧單或任何收入證明,作為因傷不能工作而損失收入的證據。
  • 保存所有與意外相關的資料、醫療開支單據及失業紀錄。在車禍案件中,若肇事車輛在意外後報廢,申索甚至可包括車內的燃油。

若閣下打算申索的賠償金額高於港幣3,000,000元,閣下必須於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展開法律行動;申索金額低於港幣3,000,000元的案件由區域法院處理;小額錢債審裁處則處理申索金額低於港幣75,000元的案件。

 

在任何情況下,閣下應向有處理意外索償經驗的律師諮詢意見,他們會告知閣下的申索是否有法律依據,即是否有合理理據提出申索。律師可整理閣下的證據,將之呈交予需要負上責任的一方及其保險人。閣下應留意,若閣下沒有妥善保留意外的相關紀錄或相關紀錄不完整,這將會是閣下索償的一大障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