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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人身傷害訴訟所涉的法律程序

無論情況如何,閣下應向有處理意外索償經驗的律師諮詢意見,他們會告知閣下的申索是否有法律依據。在訴訟的過程中,律師亦會代閣下處理所有法律程序。

 

人身傷亡訴訟與其他訴訟無異,所涉各方都須向法庭陳述案情,讓法庭裁決。法官會扮演裁判的角色,考慮各方提出之證據和有關法律論點後作出決定。敗訴一方一般會被下令支付勝訴一方的訟費,即勝訴一方在準備及參與聆訊時的開支,包括聘請代表律師的費用。訟費多少取決於案件的複雜程度、準備聆訊時所需的工作量及聆訊所需的時間,那可以是一筆龐大的數額。

 

透過人身傷亡[實務指示],法庭可行使更大權力,以便監管法律程序的進度,推行積極的案件管理,以及採取措施控制不恰當的訴訟延誤。自引入民事司法制度改革(於2009年4月2日生效)後,案件管理更趨嚴謹,於審訊前實行措施,鼓勵與訟雙方調解及和解;聆訊所涉的程序均須依從詳細的時間表進行;而申索人亦必須在人身傷亡索償訴訟展開前發出申索信。改革後制度嚴謹,任何人如沒有遵照程序進行申索,可面臨罰款或被徵收其他附加費。

 

我們會於以下章節,概括簡述典型的人身傷亡申索訴訟程序,以供參考。一般而言,人身傷亡的訴訟由實務指示18.1涵蓋,這套指示可於司法機構的網頁下載。紛爭所涉各方應尋求方法,包括不損害各方利益的通訊及調解,在良好氣氛下達成和解;訴訟應是解決紛爭的最後途徑。

 

以下是一些重要的法律文件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