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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占用人可否藉告示或合约条款卸除法律责任?

有时占用人会使用告示或合约条款,尝试卸除法律责任。然而,香港法律对此设有重要限制。 

 

在香港,占用人排除法律责任的能力,主要受《管制免责条款条例》(第71章)规管。该条例区分「业务法律责任」,即因在业务过程中作出的事情,或因占用业务处所而产生的责任,与纯粹私人性质的法律责任。 

 

(i) 业务法律责任 

 

(a) 死亡及人身伤害 

根据《管制免责条款条例》,任何人不得藉告示或合约条款,卸除或局限因疏忽所导致的死亡或人身伤害的法律责任。就此而言,「疏忽」包括违反《占用人法律责任条例》(第314章)下的一般谨慎责任。 

 

不过,这项禁制只适用于涉及「业务性法律责任」的情况。换言之,如占用人拟卸除或局限因在业务过程中作出或不作出某些事情而产生的责任,或因占用用作其业务用途的处所而产生的责任,则不得这样做。 

 

关键问题在于:占用人是否将有关处所用作业务用途,而不是访客为何到访。 

 

例如,一间餐厅在入口张贴告示,写着:「进入风险自负,本店对在本处所造成的任何伤害概不负责。」一名送货司机到该餐厅送交物资,因职员疏忽没有清理湿滑地面或作出警告而滑倒受伤。 

 

如该伤害是由疏忽造成,餐厅不得依赖该告示卸除其对该司机所受人身伤害的法律责任。这是因为该处所是用作占用人的业务用途,因此属《管制免责条款条例》下的「业务性法律责任」。访客不是顾客而是送货司机,并不影响结论。关键在于占用人如何使用该处所,而不是访客到访的原因。 

 

重要的是,此项禁止有一个有限的例外情况。倘若访客获准进入处所是基于康乐或教育目的,则因处所危险状况而引致人身伤害的责任,并不视为「业务法律责任」;但若提供该等进入处所的机会属于占用人的主要业务目的,则不在此限。例如,工厂东主容许学校参观团进入工厂,或可就建筑物状况所造成的危险限制其法律责任;但商业性质的游乐场则不能如此限制责任。 

 

(b) 其他损失或损害 

然而,如因疏忽造成的损害并非死亡或人身伤害(例如访客的汽车或衣物受损),占用人对该等损害的法律责任可以被排除或限制,但仅限于有关条款或告示符合《管制免责条款条例》所订的合理标准。 

 

合理性测试 

在法律容许排除法律责任的情况下(例如财物损害,或适用于康乐/教育目的的例外情况),占用人须承担举证责任,证明有关条款属合理。法庭会考虑《管制免责条款条例附表2所列的指引,包括: 

 

  • 双方相对的议价能力;  
  • 访客是否因接受该条款而获得某种诱因(例如较低收费); 
  • 访客是否知道或理应知道该条款的存在(包括考虑行业惯例或双方过往交易); 
  • 访客是否明白所使用的语言(例如在香港,若警告告示只有英文,可能会被视为不合理)。 

 

(ii) 非业务性法律责任 

原则上,如属真正的非业务性法律责任,占用人可以排除或限制其法律责任,因为《管制免责条款条例》就违反一般谨慎责任而言,只适用于业务性法律责任。 

 

如占用人的法律责任属非业务性法律责任,例如与纯私人处所而非营业处所有关的责任,则通常禁止卸除因疏忽导致死亡或人身伤害责任的法定规则,并不适用。 

 

即使属非业务性法律责任,免责条款或告示亦不会自动有效。它仍须符合一般法律规则,包括以下问题: 

 

  • 有关条款或告示是否已妥为提请访客注意? 
  • 其措辞是否足够清楚,以涵盖实际发生的事故类别? 
  • 如依赖的是某项协议,是否确有真正同意或协议存在? 
  • 是否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则或公共政策,禁止援引该条款或告示? 

 

免责告示与警告告示 

免责告示与警告告示之间存在一项重要的法律区别:免责告示旨在防止法律责任或谨慎责任产生;而警告告示则旨在透过提醒访客注意危险、使其能够保障自身安全,从而履行或解除占用人的责任。 

 

有关警告告示的更多资料,请参阅「何时警告标志足以保障占用人免于负上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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