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 若有关疏忽是由占用人所聘用的独立承判商造成,占用人能否免除法律责任?
有时,占用人会聘请独立承判商进行建造、保养或维修工程。
如访客因独立承判商工程有缺陷而受伤,占用人并非必然须负上法律责任。就独立承判商而言,占用人的责任属于一种「可转授」性质的责任。这表示,如占用人在将有关工作交由承判商负责时属合理行事,并已采取步骤确保该工作由具备适当能力的人妥善完成,则占用人一般无须就承判商因工作欠妥而造成的危险负责。
根据《占用人法律责任条例》(第314章)第3(4)(b)条,如在整体情况下,占用人:
- 将有关工程交托予独立承判商属合理;
- 已采取合理步骤,令自己信纳该承判商具备胜任有关工作的能力;以及
- 在适当情况下,已采取合理步骤检查工程是否妥善完成,
则占用人可免除法律责任。
在香港的案例中,这通常可归纳为一个实际的四方面审视:
- 将该工程交由承判商进行,是否合理?
- 在挑选承判商时,是否已作出合理审慎的选择?
- 是否已采取合理步骤监督工程?
- 是否已以合理审慎程度检查工程是否妥善完成?
如有关工程特别专门或复杂,占用人可能需要征询专家意见,或安排适当检验,以令自己信纳该承判商具备胜任能力,以及工程已妥善完成。在某些情况下,占用人甚至可能需要聘请具备适当专业资格的人士,监督该独立承判商的工作。
在一宗案件中,一幢住宅大厦的业主毋须就一名访客因升降机故障而受伤负上法律责任,原因是升降机保养属需要专门技术知识的工作。该占用人透过聘用一间具备适当资格及能力的工程公司负责有关保养,已履行其责任。
即使已聘用承判商,占用人在下列情况下仍可能须承担法律责任,例如:
- 占用人知道或理应知道处所内存在承判商并不熟悉的不寻常危险,却没有向承判商作出警告;
- 占用人干预或指示承判商的工作方法,因而造成危险;
- 占用人仍然对该处所或工地保留整体控制权,却没有处理在工程进行期间所产生的明显危险;或
该案件实质上根本并非关于工程执行不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