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工人及具专门技能的访客
《占用人法律责任条例》(第314章)第3(3)(b)条确认,凡某人是在其工作或职业过程中进入处所,只要占用人让其可自由就此作出防范,便可预期该人会明白并防范通常附带于该工作之特别风险。
在此法律范畴中,一个关键界线在于区分:哪些风险是某一专业「通常附随」的风险,哪些则是处所本身固有的「一般风险」。
一般而言,如某专业人士因其受聘处理、或理应预见的危险而受伤,占用人通常毋须负责。举例说,如抹窗工人因倚靠一扇不稳固的窗框借力而堕下,通常不能向占用人追讨,因为判断可否用作借力点属其专业责任的一部分。
然而,专业人士具备专业知识,并不表示占用人对与该专门工作无关的危险可免除责任。若抹窗工人在前往工作地点途中,因处所内有缺陷的楼梯倒塌而受伤,占用人仍须负责,因为稳固安全的楼梯属处所的一般安全问题,而非某项专业工作的特殊风险。
占用人只有在其让该专业人士可自由采取所需措施的范围内,方可援引此项抗辩。若占用人干预有关工作、提供不合适的设备、或施加条件以致该专业人士无法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占用人仍可能须就一般疏忽承担法律责任。
此外,占用人亦负有一项积极责任,须就处所内某些不寻常而承判商未必会知悉的危险,向独立承判商作出警告。举例而言,一名专业工人从未设防护栏的平台堕下。由于住户容许工人进入其明知并不安全、且与工人的技术工作无关的环境,该住户被裁定须承担部分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