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 谁是占用人?
占用人不一定就是物业拥有人。关键问题通常是:在意外发生时,谁对有关范围具有足够程度的控制。
占用人,是指对有关范围具有足够程度控制,因而对合法进入该处的人负有责任的人。视乎具体事实情况,这可能包括商店经营者、餐厅东主、租户、负责公用部分的业主、楼宇管理人、业主立案法团、承判商,或其他实际控制有关范围的人。相反,如物业拥有人已将处所出租并交出管有权,通常便不会被视为该范围的占用人。
有时同一时间可以有多于一名占用人。例如,商场可能负责公用走廊及扶手电梯范围,而个别商铺租户则可能负责店铺内部。在某些情况下,双方都可能同时负有责任,因为两者都对有关范围具有某程度的控制。在这类情况下,每一方所负的谨慎责任,会视乎其对有关危险所具有的具体控制程度而定。
已将处所出租并交出管有权的业主,一般而言并非该已出租范围的占用人。然而,业主仍然是其保留控制权的公用部分(例如楼梯、升降机及天台)的占用人。
即使建筑承建商或分判商并不拥有该土地,只要其对工地具有实际控制权,亦可能被视为占用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