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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 占用人可否依赖共分疏忽抗辩以减轻法律责任?  

共分疏忽往往是最重要的实际抗辩理由。即使占用人已违反其根据《占用人法律责任条例》(第314章)对访客所负的责任,占用人仍可主张受伤者本身亦没有为其自身安全采取合理的谨慎措施。 

 

如访客没有为其自身安全采取合理的谨慎措施,法庭可按其应负责任的比例扣减损害赔偿;而在某些情况下,如意外纯粹因其本身过失所致,申索甚至可能完全失败。 

 

例如,在下列情况下,便可能构成共分疏忽: 

 

  • 无视清楚的警告标志; 
  • 进入限制区域或明显危险的地方; 
  • 爬越栏障或护栏; 
  • 在不安全环境中奔跑、玩耍或作出鲁莽行为; 
  • 没有对明显危险保持合理警觉;或 
  • 受酒精或药物影响,而该影响对意外的发生有所促成。 

 

然而,占用人不能仅因访客本可更为小心,便依赖共分疏忽作为抗辩。若有关危险属隐藏性、出乎意料,或是占用人理应合理地加以防范的,则占用人仍可能在很大程度上负有法律责任。 

 

法庭在决定原告是否属共分疏忽时,会考虑所有情况,包括: 

 

  • 危险有多明显; 
  • 是否有提供任何警告或设置栏障; 
  • 访客使用该处所的目的; 
  • 访客的年龄及经验; 
  • 访客是否在压力下或紧急情况中行事; 
  • 占用人是否理应预期访客可能会如此行事;以及 
  • 双方各自的行为在多大程度上导致有关伤害。 

 

在实务上,共分疏忽往往较自愿承担风险的抗辩更容易成立。法庭可能认为占用人亦有疏忽,但访客因未有采取合理的自我保护措施,仍须承担部分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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