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谁受保障?
《占用人法律责任条例》(第314章)保障合法访客。这通常包括在明示或默示准许下进入处所的人,例如顾客、获邀宾客、送货员、住户的访客,以及依据法律权利进入的人。
准许并不一定需要是明示的,也可以从具体情况中默示推定。例如,商店对入内浏览或购物的顾客开放。即使占用人知道人们惯常使用某个特定范围而不提出反对,亦可推定其准许属默示作出。
访客所获的准许,可能会受地点(只限处所的某些部分)、时间(只限某一时段)及目的(只限于获准进入的目的)所限制。因此,如某人进入了不获准进入的区域、在准许终止后仍然逗留,或将处所用于超出所获准许的目的,便可能不再属于合法访客。换言之,一个人即使最初是合法进入,之后亦可能变成侵入者。
依法获授权进入处所的人士,例如持有手令的警务人员、消防员或卫生督察,会自动被视为合法访客。不论占用人是否同意其在场,均是如此。
就儿童而言,是否存在某种引诱物(即对儿童具有吸引力的事物),有时可能与判断是否应推定存在准许有关,但这高度取决于个案的具体事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