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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 佔用人可否依賴共分疏忽抗辯以減輕法律責任?  

共分疏忽往往是最重要的實際抗辯理由。即使佔用人已違反其根據《佔用人法律責任條例》(第314章)對訪客所負的責任,佔用人仍可主張受傷者本身亦沒有為其自身安全採取合理的謹慎措施。 

 

如訪客沒有為其自身安全採取合理的謹慎措施,法庭可按其應負責任的比例扣減損害賠償;而在某些情況下,如意外純粹因其本身過失所致,申索甚至可能完全失敗。 

 

例如,在下列情況下,便可能構成共分疏忽: 

 

  • 無視清楚的警告標誌; 
  • 進入限制區域或明顯危險的地方; 
  • 爬越欄障或護欄; 
  • 在不安全環境中奔跑、玩耍或作出魯莽行為; 
  • 沒有對明顯危險保持合理警覺;或 
  • 受酒精或藥物影響,而該影響對意外的發生有所促成。 

 

然而,佔用人不能僅因訪客本可更為小心,便依賴共分疏忽作為抗辯。若有關危險屬隱藏性、出乎意料,或是佔用人理應合理地加以防範的,則佔用人仍可能在很大程度上負有法律責任。 

 

法庭在決定原告是否屬共分疏忽時,會考慮所有情況,包括: 

 

  • 危險有多明顯; 
  • 是否有提供任何警告或設置欄障; 
  • 訪客使用該處所的目的; 
  • 訪客的年齡及經驗; 
  • 訪客是否在壓力下或緊急情況中行事; 
  • 佔用人是否理應預期訪客可能會如此行事;以及 
  • 雙方各自的行為在多大程度上導致有關傷害。 

 

在實務上,共分疏忽往往較自願承擔風險的抗辯更容易成立。法庭可能認為佔用人亦有疏忽,但訪客因未有採取合理的自我保護措施,仍須承擔部分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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