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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工人及具專門技能的訪客  

佔用人法律責任條例》(第314章第3(3)(b)條確認,凡某人是在其工作或職業過程中進入處所,只要佔用人讓其可自由就此作出防範,便可預期該人會明白並防範通常附帶於該工作之特別風險。 

 

在此法律範疇中,一個關鍵界線在於區分:哪些風險是某一專業「通常附隨」的風險,哪些則是處所本身固有的「一般風險」。 

 

一般而言,如某專業人士因其受聘處理、或理應預見的危險而受傷,佔用人通常毋須負責。舉例說,如抹窗工人因倚靠一扇不穩固的窗框借力而墮下,通常不能向佔用人追討,因為判斷可否用作借力點屬其專業責任的一部分。 

 

然而,專業人士具備專業知識,並不表示佔用人對與該專門工作無關的危險可免除責任。若抹窗工人在前往工作地點途中,因處所內有缺陷的樓梯倒塌而受傷,佔用人仍須負責,因為穩固安全的樓梯屬處所的一般安全問題,而非某項專業工作的特殊風險。 

 

佔用人只有在其讓該專業人士可自由採取所需措施的範圍內,方可援引此項抗辯。若佔用人干預有關工作、提供不合適的設備、或施加條件以致該專業人士無法採取必要的預防措施,佔用人仍可能須就一般疏忽承擔法律責任。 

 

此外,佔用人亦負有一項積極責任,須就處所內某些不尋常而承判商未必會知悉的危險,向獨立承判商作出警告。舉例而言,一名專業工人從未設防護欄的平台墮下。由於住戶容許工人進入其明知並不安全、且與工人的技術工作無關的環境,該住戶被裁定須承擔部分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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