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 誰是佔用人?
佔用人不一定就是物業擁有人。關鍵問題通常是:在意外發生時,誰對有關範圍具有足夠程度的控制。
佔用人,是指對有關範圍具有足夠程度控制,因而對合法進入該處的人負有責任的人。視乎具體事實情況,這可能包括商店經營者、餐廳東主、租戶、負責公用部分的業主、樓宇管理人、業主立案法團、承判商,或其他實際控制有關範圍的人。相反,如物業擁有人已將處所出租並交出管有權,通常便不會被視為該範圍的佔用人。
有時同一時間可以有多於一名佔用人。例如,商場可能負責公用走廊及扶手電梯範圍,而個別商舖租戶則可能負責店舖內部。在某些情況下,雙方都可能同時負有責任,因為兩者都對有關範圍具有某程度的控制。在這類情況下,每一方所負的謹慎責任,會視乎其對有關危險所具有的具體控制程度而定。
已將處所出租並交出管有權的業主,一般而言並非該已出租範圍的佔用人。然而,業主仍然是其保留控制權的公用部分(例如樓梯、升降機及天台)的佔用人。
即使建築承建商或分判商並不擁有該土地,只要其對工地具有實際控制權,亦可能被視為佔用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