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至主內容

C. 誰受保障?  

佔用人法律責任條例》(第314章)保障合法訪客。這通常包括在明示或默示准許下進入處所的人,例如顧客、獲邀賓客、送貨員、住戶的訪客,以及依據法律權利進入的人。 

 

准許並不一定需要是明示的,也可以從具體情況中默示推定。例如,商店對入內瀏覽或購物的顧客開放。即使佔用人知道人們慣常使用某個特定範圍而不提出反對,亦可推定其准許屬默示作出。 

 

訪客所獲的准許,可能會受地點(只限處所的某些部分)、時間(只限某一時段)及目的(只限於獲准進入的目的)所限制。因此,如某人進入了不獲准進入的區域、在准許終止後仍然逗留,或將處所用於超出所獲准許的目的,便可能不再屬於合法訪客。換言之,一個人即使最初是合法進入,之後亦可能變成侵入者。 

 

依法獲授權進入處所的人士,例如持有手令的警務人員、消防員或衞生督察,會自動被視為合法訪客。不論佔用人是否同意其在場,均是如此。 

 

就兒童而言,是否存在某種引誘物(即對兒童具有吸引力的事物),有時可能與判斷是否應推定存在准許有關,但這高度取決於個案的具體事實。 

 

CREC Logo

不確定哪些社區法網頁面與您的情境相關?

使用社區法網智能推薦系統!


開始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