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第3部 公司组成及相关事宜
公司组成
第66条列出可根据《公司条例》组成的公司类别:
- 公众股份有限公司;
- 私人股份有限公司;
- 有股本的公众无限公司;
- 有股本的私人无限公司;及
- 无股本的担保有限公司。
废除组织章程大纲
如前文所述,在过去,有限公司必须有一份组织章程大纲,详列它作为法律个体可以做些什么。然而,《公司条例》遵循大多数司法管辖区采纳的现代法律趋势,废除了组织章程大纲。
原有公司(即在旧制度下组成的公司)的章程大纲条文,会被视为该公司章程细则的条文,但有关法定股本及股份面值的条文除外,因这些条文已被视为己被删除(第98条)。
在《公司条例》下组成的公司,只须提交法团成立表格及公司章程细则。
任何个人或一组人可以在拟组成的公司的章程细则上签署,并将已签署的章程细则,连同填写好的法团成立表格,送递至处长作注册之用。
创办成员同意成立公司及成为公司成员的协议,以往会包含在组织章程大纲内,现时则会包括在章程细则之中(第67条)。
公司必须有章程细则
依据《公司条例》组成的公司,必须有某些章程细则,例如公司名称(第81条)、公司成员对公司的法律责任或如何分担法律责任(第83条及84条)。
依据《公司条例》组成的公司,必须在章程细则内,列明其股本及最初的股份持有情况,这些资料亦应包括在法团成立表格之内。
根据第85(1)条,上述要求只适用于依据《公司条例》成立的公司。在旧制度下成立的公司,毋须为符合本条款而修订其章程细则。
章程细则范本
根据第79条,公司可选择采用符合其公司类别的章程细则范本内的任何或全部条文,作为自己的章程细则。
章程细则范本已列于第622H章《公司(章程细则范本)公告》附表1至3。
公告共有三套章程细则范本,分别为:公众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细则范本、私人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细则范本、及担保有限公司的章程细则范本。
除非公司经注册的章程细则已排除或修改范本条文,否则公司在注册时如没有任何章程细则,则该公司所属的公司类别而订明的章程细则范本,将构成该公司的章程细则部分(第80条)。
非强制的细则
根据第82(2)条,公司可以选择在章程细则内述明该公司的宗旨。
有股本的公司,亦可选择在章程细则内述明公司最多可发行多少股份。
“Limited” /「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注册时,只可以以“Limited”(英文名)或「有限公司」(中文名)作为公司名称最后一个字(第102条)。
法团印章
旧制度规定每间公司都必须备有法团印章,以可阅字样刻有该公司名称。
现行的法律不再强制公司备有法团印章。公司可自行决定是否备有及使用法团印章。
公司可藉盖上其法团印章(如有者)签立文件;而公司如盖上其法团印章签立文件,则必须遵照其章程细则内所述有关法团印章的条交行事(第127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