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除了问题1提到的基本要素外,立约方在签订合同时还要注意哪些重要事项呢?
立约各方的相互关系
一般来说,只有签订合约的当事人,才可依凭合约采取法律行动,第三者不可凭藉合约控告他人或被他人控告,但这个原则亦有例外情况,例如:
- 如果合约由当事人的代理人或代表签订,而代理人 ( 作为第三者 ) 以骗诈手段达成合约或在未获授权之下签订合约,该代理人便需负上法律责任。
- 以保险公司取代受保人的权利这做法,在一般的保险合约十分普遍。例如,如果有人对阁下造成身体创伤,保险公司会先为阁下支付医疗费用,然后 ( 作为第三者 ) 取代 阁下的法律权利,以便向干犯过失的人士索取赔偿。
明示或隐含的合约条款
一般而言,立约双方可自由制订合约条款 ( 除非有关条款属于非法条款 ) 。有一些条款未必在合约上明文规定,这些条款称为“隐含条款”,意思是指立约双方从未就这些条款作出口头承诺或书面协议,但仍然按法例规定及过去交易模式收纳在合约之中。
算定损害赔偿
上述赔偿是指就某些在履行合约期间可能发生事情,对所造成之损失或赔偿作出真确预算的赔偿金额。立约双方受合约中所指定的算定损害赔偿所规限,但若合约中所定的只是“违约罚金条款” ( 意即罚金是任意订立出来而不是按照实际情况预算 ) ,双方则不受条款约束。
合法性
某类合约在法律下属于非法,以下是一些例子:保障某人生命的保险合约,但投保人并无可保权益、有关干犯罪行的合约、有关行贿公职人员的合约 ( 行贿政府官员 ) 、有关欺骗税务局的合约,及有关剥夺法庭的司法管辖权合约。
当事人的真确同意
任何一方均不可因为随时受到身体受伤的威胁而订立合约 ( 意即一方不可因为另一方的威迫而订立合约 ) ,否则受压迫的一方可申请宣布合约无效,毋须负上任何法律责任。
解除合约
在双方同意、履行合约、违约或合约受挫失效的情况下 ( 一些未能预计的事件发生令合约无法执行 ) ,才会解除合约。就履行合约而言,法例规定当事人需履行合约中列明的全部责任。
( 注:上述内容只列出一些重要事宜。在签订合约前,阁下还需要注意其他资料,故此,最好先寻求律师的协助。 )